(一)內地公民須具備的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和本人身份證證件; (2)婚姻狀況證明(由所在單位, 或街道辦事處, 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和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 (3)本人和未婚夫(婦)的合影照片。
(二)華僑須具備的證明材料: (1)我國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2)其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公證書(須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三)臺、港、澳同胞須具備的證明材料: (1)居民身份證, 臺胞證, 回鄉證或海員證;(2)婚姻狀況證明(臺灣同胞由公證機關或”海基會”出具, 香港同胞由有關律師出具, 澳門同胞由警察局出具。港澳同胞也可由工會聯合會, 中華總商會或中華友商聯合會等出具)。 此外, 華僑, 臺港澳同胞還須出具職業及經濟收入證明, 健康證明;離過婚的, 須持離婚證件;配偶死亡的, 須持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係的, 須持雙方脫離關係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