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網友仇小姐:欲赴臺接高齡爺爺應如何辦理赴臺手續?

時間:2006-09-25 16:05   來源:

 

心橋編輯:

  您好!

  我87 歲高齡的爺爺隻身一人在臺灣,目前身體狀況不佳。痛病交加,想回上海,但是行走不便,我們做兒孫的想過去接他,我想問一下需要怎樣辦理手續,或者在臺灣能不能找相應的機構可以負責照顧老人上下飛機並安全抵達上海。

  真誠渴望您的幫助!

                         上海 仇小姐


仇小姐:

  您好!

  首先,對您的情況感同身受及向您對我們的信任表示謝意!

  根據大陸《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和臺灣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如您去臺灣,須辦理如下手續:

  臺灣:需要由您的爺爺或他人向臺灣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請,同時向您發出邀請前往臺灣的函電。

  大陸:您須攜帶臺灣親友關係的證明和臺灣親友邀請前往的證明,向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具體的手續有:

  (1)提交本人戶口籍或其他戶籍證明;

  (2)提交在臺親友邀請前往臺灣探親的函電;

  (3)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沒有工作單位的,應提交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證明;

  (4)填寫申請表並交近期2 寸照片4 張。

  您的申請被批准後,將被簽發給“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其次,辦理入出香港的手續:

大陸人員赴臺及返回均須經過香港,因此您還需要辦理入出香港的手續。您可在香港設在羅湖口岸、專為大陸公民辦理經港去臺手續的機構處辦理有關手續。按港方要求辦理。有關手續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2)須有入臺許可證明;

  (3)須有往來臺灣至香港機票或往來機票證明。

  凡未持有入臺許可複印件和未辦好機票的,均需委託香港中國旅行社辦理,可直接委託,也可與內地各中國旅行社聯繫辦理,或委託深圳口岸中國旅行社代辦。凡有香港中國旅行社出具的已辦妥入臺手續的證明和預訂機票證明,香港方面均予辦理有關手續。

  至於在臺灣能不能找到相應的機構負責照顧老人上下飛機並安全抵達上海,我們目前還沒有了解到相關的情況,建議您由您的爺爺或其他人到臺灣有關機關諮詢!

  祝一切順利,老人家安享晚年!

                       
 
 
附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

一、適用對象: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地區之三親等內血親。

  (二)依“兩岸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三)其父母、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

  (五)其子女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申請人,年逾六十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請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


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適用對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探親及延期次數,每年合計以二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間為一個月,屆期出境後得再申請一次,停留期間為一個月,或未出境欲申請延期,應于入境一個月屆滿前,申請延期一次(一個月),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許可停留一個月,申請人于六月十五日入境,應于七月十五日離境。

  (二)依“兩岸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申請延期,期間不得逾三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其為臺灣地區人民養子女且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六個月。

  (三)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探親目的不符之活動,應于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四)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但戶籍謄本已登載者免附。


三、應備文件:

  (一)詳盡填寫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一件,並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一張。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查驗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四)被探人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

  (五)保證書一件;保證人資格依保證書背面規定,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六)委託書一件;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或旅行社代送件者,應附委託書(倘在臺無親屬由朋友代送者,應加附説明書及身分證影本)。

  (七)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一件(申請人在大陸,尚未取得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者,于抵達香港後,持憑香港政府發給之回港證件,向“中華旅行社赤臘角機場辦事處”領取來臺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八)證照費新台幣肆佰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免附。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八十九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四樓)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四一一四一七號)申請。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境管局”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電話:

  (一)“入出境管理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十五號(0二)二三八九九九八三

  (二)臺中服務處: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九十一號莊敬樓一樓(0四)二二五四九九八一

  (三)高雄服務處: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四三六號一樓(0七)二八二一四00

  (四)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七樓(0三)八三三八0七七

  (五)金門服務處:金門縣金城鎮賢城路三號莒光山莊(0八二)三二三七0一

  (六)馬祖服務處:馬祖南竿鄉福澳村一三五號福澳港候船大樓二樓(0八三六)二三七三六


( 該文件來自臺灣某網站,具體內容未變,只是對其中某些直接使用的臺官方機構名稱稍作變動。如“行政院”、“境管局”、“駐外使領館”、“外交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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