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我爺爺在大陸的妻兒子女能和他在臺灣的妻兒子女共同繼承遺産嗎?

時間:2006-09-27 10:58   來源:
 

心橋編輯:

  你好!

  我想諮詢一下涉臺遺産繼承的問題。

  我的祖父,一生中娶了3個妻子。大老婆養育了8個孩子,在上海守了40年的活寡;二老婆生了2個孩子(包括我父親),在上海前2年去世;三老婆現在在臺灣,沒有生育,也不工作,由我爺爺養活,是家庭婦女。現在我爺爺去世了,留下了包括房産在內的一些財産。那個三奶奶想要獨霸財産,口口聲聲説爺爺沒有錢留給她,但暗中又拿出30萬元錢給他上海的侄子買房子,而我們范家的子女卻什麼也沒有得到。

  本來我們對錢的概念也不敏感,只是我們的大奶奶、二奶奶守了那麼多年的活寡,生活上只能由其子女供養,限于條件只能有個溫飽,而那個三奶奶買雙皮鞋就要花5000元港幣,我們大家都認為要為大奶奶、二奶奶她們要個公道。

我們如果想要和三奶奶打遺産繼承的官司,國內是否有相關的渠道和可行性?請您能在百忙之中給予答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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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永君網友:
 
您好!
 
首先您爺爺的三位妻子皆有平等的繼承權,同時您爺爺的所有子女(如尚在的話)同樣有此權利,若子女已不在世,其孫子女同樣有繼承權。
 
根據臺灣地區的現行規定,遺産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位定義:一、直系血親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即遺産的繼承是由配偶與各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直系血親親屬,大陸配偶應與第二順位被繼承人的父母共同繼承,如果已無父母,則與兄弟姐妹共同繼承,而非一人獨自繼承。此外,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産,由大陸人士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産總額,每人不得超過50萬元人民幣。

具體的處理方式有如下幾種:

1、本人赴臺處理。臺灣當局于1988年11月開放祖國大陸同胞赴臺灣探病、奔喪,祖國大陸的繼承人若能以奔喪、探親的方式赴臺的話,則可親自去臺灣請領遺産;

2、可委託在臺灣的親友代領遺産;

3、委託第三地親友。可在第三地(如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國、英國等)找一委託人,辦好委託手續後,由委託人出面向臺灣請領遺産;

4、委託律師。委託與臺灣律師有業務聯繫的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公司,由他們轉委託臺灣律師。如司法部設在香港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由香港律師黎錦文和幾位臺灣律師組成的“海峽兩岸法律服務有限公司”、司法部設在進行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與法律諮詢公司”等。
本案的情況,可能以轉委託的方式處理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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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5日 
 

附  “涉臺遺産繼承應了解哪些問題”
 

  祖國大陸居民辦理繼承臺灣居民在臺灣的遺産,需了解下面有關內容:

  一、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根據大陸法律有關規定及臺灣地區有關法規,繼承臺灣地區居民在臺灣遺産的法定繼承人範圍如下:

  1、配偶為任一順序繼承人。

  2、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胎兒)、孫子女、曾孫子女等,以親等近者為先,可代位繼承。

  3、第二順序繼承人為父母(含生父母、養父母等)。

  4、第三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等)。

  5、第四順序繼承人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陸居民須符合上述繼承人範圍方可申請辦理繼承其在臺灣親屬在臺灣的遺産。

  二、繼承時效:

  根據臺灣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居民繼承臺灣親屬在臺遺産,應于繼承開始起3年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請,但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現役或退除役人員的遺産繼承時效,不在此範圍。

  三、繼承數額:

  根據臺灣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居民依法繼承其臺灣親屬在臺遺産的,所得財産總額,每人不能超過200萬新台幣。如遺産中有不動産的,則將大陸繼承人應得部分折算為價額繼承,但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産除外。

  四、申辦繼承在臺遺産程式:

  大陸居民在獲知自己有合法的繼承權時,首先應到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能辦理涉臺公證的公證部門辦理相關的公證,而後再向臺灣有關部門申辦。

  五、辦理涉臺遺産繼承所需公證書:

  1、親屬關係公證書,即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係的公證文書。

  2、委託書公證書,即繼承人委託為其在臺灣申辦遺産的臺灣的機構或個人的公證文書。

  另其他公證書如死亡證明公證書、婚姻狀況公證書等需根據實際情況由公證機關要求而定。

  大陸繼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證書辦理後,將公證書的正本寄給臺灣的受託人,公證書副本由公證部門寄往臺灣海基會,正副本核對無誤後,臺灣受託人方可向臺灣有關部門申領遺産繼承。

  六、大陸繼承人在辦理涉臺遺産繼承時,應特別注意如下事項:

  1、目前,由於大陸繼承人一般不能親自去臺領取其親屬在臺灣的遺産,因此需委託臺灣的機構或個人為其在臺灣申領遺産繼承。

  2、為保證大陸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大陸繼承人在選擇臺灣受託人時應當極其慎重,以保證親屬遺産的順利繼承和調回。

  大陸繼承人如未有合適的臺灣受託人或有其他問題時,可向臺灣事務法律諮詢中心諮詢或委託其推薦可靠的臺灣受託人,該中心自1993年由海協推動組建成立以來,辦理了大量涉臺遺産繼承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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