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如何赴臺奔喪和辦理繼承等事宜?

時間:2006-09-25 16:08   來源:

心橋編輯:

  您好!

  我爺爺是臺灣的單身榮民,06年1月底在臺醫院病故,我父親是他唯一的孩子,和繼承人。向您諮詢幾個問題:

  1.由於沒有合適的臺灣受託人,也沒法在臺找到可靠的律師,我是江西人,只能到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與法律諮詢公司”找委託辦理遺産和骨灰領取的律師?我又怎麼

  知道這素未謀面的律師是否可靠?怎麼委託?

  2.我認識一個嫁到臺灣多年的人,但和我沒親戚關係,如果她或她丈夫願意的話,是否可以擔保申請我赴臺辦理繼承?如果能赴臺辦理,那麼遺産和骨灰能否及時帶回大陸?還是要三年期滿後再親自重返臺灣領取?臺灣的政府機構回不會郵寄過來呢?

  3.如果赴臺,由於我父親是近60歲的老人不宜遠行,我可以代他去嗎?

  4.由於我爺爺的俸金支領證遺失,1月初沒能領取他05年下半年的俸金。他06年死的,05年的俸金能補回來嗎?

  我們現在是不知所措,不知怎麼著手去辦理。請您指點,謝謝您!

                                                                     

zjcwflzjf

2006.02.20

zjcwflzjf網友:

  您好,關於您提出的幾個問題,就我們目前掌握的資料來看,有如下幾項規定您可以參考:

  臺灣當局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産,應于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産,由大陸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産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約為50萬人民幣)。

  關於律師的問題,可以委託與臺灣律師有業務聯繫的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公司,由他們轉委託臺灣律師。如司法部設在香港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由香港律師黎錦文和幾位臺灣律師組成的“海峽兩岸法律服務有限公司”、司法部設在進行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與法律諮詢公司”等。

  臺灣當局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死亡未滿一年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

  關於您所提到的薪金問題,目前尚未查到有關資料。

  進一步的情況請您諮詢海協會,聯繫方式是:

     地 址: 北京宣武區廣安門南街6-1號(北京2908信箱)
     電 話: 86-10-83536622
     傳 真: 86-10-63571505,86-10-83536622-2364 
     郵 編: 100053

 

心橋編輯


參考:

  涉臺遺産繼承應了解哪些問題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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