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臺灣建立法官淘汰機制 “恐龍法官”將被免職

時間:2011-06-15 08:55   來源:台灣網
  據臺灣“中廣新聞網”報道,臺灣最高民意機構今(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草案”,確定臺灣法官的評鑒淘汰機制(退場機制)。臺灣最高民意機構除了要邀請外部專業人士,設立“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法官任免、升遷、考核獎懲,並要集合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專家,組成法官評鑒委員會,將委員會認為有懲戒必要的法官,報由臺灣最高民意機構移送臺灣監察部門審查,並在確定彈劾後,交由臺灣最高民意機構設立的“職務法庭”審理,不適任的法官亦即“恐龍法官”最重將被免職。

  根據新通過的“法官法草案”,臺灣最高民意機構將納入外部評鑒機制,組成“法官評鑒委員會及人事審議委員會”。未來法官若有除法律見解外的重大過失,律師公會或民間公益團體,都可要求“評鑒委員會”做個案評鑒,受害當事人也可委託評鑒;“評鑒委員會”若認為受評鑒的法官有懲戒必要,就可移送臺灣監察部門審查,確定彈劾後,再送交所設立的“職務法庭”審理,最重可免除受評鑒法官的公務員資格,而臺灣最高民意機構本身也應每3年對法官做一次全面評核。至於在“人事審議委員會”的部分,則依法審議法官的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但外部專家學者不得對遷調、考核、獎懲參與表決。

  此外,該草案中也擴大了法官及檢察官産生的途徑,新增曾任公設辯護律師及曾執行律師業務達一定年資,或是畢業自法律系所,曾任公私立大學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6年以上,並講授主要法律科目2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都可經主管機關的遴選機制出任法官或檢察官。另一方面,也對法官的兼職做出限制,禁止法官兼任各級民意代表、公務員及私校董事等職務。(台灣網 馮存健)
編輯:郭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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