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釋義-第一部分 緒論 中國商標法律制度

時間:2008-04-16 11:43   來源:中國人大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卞耀武
        
        中國商標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制定與修改為基本標誌的;或者説這部法律決定了新中國商標制度的基本原則、基本內容,並確立了一系列的行為規範。
        中國商標法制定於改革開放初期的1982年,于1993年作了部分修改,時隔九年之後,再作修改。此次最新修改的幅度較大,修改事項多,從而使商標法在反映現代經濟特點,適應中國經濟發展需要方面有了顯著的進展,也使中國商標法律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日益充實,趨向完善。
        
        一、商標的概念和功能
        
        什麼是商標,如何在法律上做出定義,商標是怎樣産生的,有何種功能,這是制定商標法時應有的基本認識,也是建立商標法律制度在認識上的重要起點。因為,如何認識商標,怎樣評價商標的功能,會直接影響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立法指導原則,並表現于商標法律制度的導向上和規範化的要求中。下面作具體敘述:  
        1.商標的定義
        什麼是商標,當前在世界上比較一致的看法為,商標就是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同其他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來的標誌。換言之,商標是一種用於商品上或者服務中的特定標記,消費者通過這種標記,識別或者確認該商品、服務的生産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這一基本定義表明瞭商標的本質屬性和主要特徵。也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能在不同的形式中對商標做出界定,並展開構建商標法律制度,確定其具體內容。
        在中國商標法中,對商標作出的界定是,“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  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這項界定表明,商標是一種標誌,用於商品上,具有區別性,在當代它是一種可視標誌。中國商標法對商標所作的定義是準確的,揭示了商標的本質特徵。
        這項定義與國際上一些通常採用的商標定義也是一致的,比如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定》中確定,“任何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只要能夠將一企業的貨物和服務區別於其他企業的貨物或服務,即能夠構成商標;此類標記,特別是單詞,包括人名、字母、數字、圖案的成分和顏色的組合以及任何此類標記的組合,均應符合註冊為商標的條件;……這些標記應為視覺上可感知的。”又比如,在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中,商標“可以由能用書寫表示的任何標誌,特別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其包裝組成,只要這些標誌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同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這些關於商標的定義都揭示了商標的本質特徵,説明瞭人們對於商標在認識上的共同性。
        確定了商標的科學定義,有了法律上的界定,隨後進行的就應當是緊緊扣住商標的本質特徵,以實踐為基礎,形成一整套圍繞商標的制度,包括權利的具體構成、權利的確認、權利的運用、權利的保護,以及與權利相適應的種種義務,國家對商標的管理等。這些內容體現于法律形式,就是商標法律制度。
        對於商標,有一個科學的、反映其本質特徵的定義是必要的,或者説應當對商標有科學的、符合實際的認識,否則就有可能貶低商標、誤解商標,甚至是否定商標應有的作用。這種現象,在歷史上若干事實可以引為教訓。所以正確地認識商標是什麼,把握住它的科學定義,是理解和研究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起點。
        2.商標的産生和發展
        考察一下商標的産生,實際上也就是研究商標的定義是怎麼形成的,這將有益於加深對商標法律制度的理解。對於商標的産生,應當注意以下事實:
        (1)商標産生於有商品生産之後,是商品經濟的産物。未有商品生産之前,在器物上的文字、圖形標記,僅僅是作為其製作者或所有人的標記;而當有了商品生産,出現了商品交換,用在商品上以示區別的標記,便是應運而生的商標。
        (2)商標産生之後,經歷了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過程。由於商品生産日益發達,同類商品有了多個生産者,商品市場上競爭日趨激烈,商標的作用充分發揮,其本質特徵充分顯露。所以商標從初期出現,經過發展,趨於成熟,是一個歷史的過程,商標的定義是一個歷史的概念,不是從初始到當代一直如此,應當將商標置於發展的過程中來認識它的出現及其後的演變。中國在宋代就有白兔商標等,但由於受制于商品生産的發展程度,從而也就未能進一步發展。歐洲的18~19世紀,由於商品經濟高度發達,商標作用得以發揮,商標制度逐步建立,對商標的認識和運用達到了新的高度。今天在中國或是在許多國家中,對商標的認識以及商標制度的建立,都是與一定的歷史發展過程相聯繫的,認識歷史就是為了更好地把握住商標的本質屬性,重視它的價值,建立和完善反映其本質特徵的法律制度。
        (3)商標從産生到發展的過程,也是商標定義逐漸形成的過程。在發展中,商標的內涵不斷豐富,採用的形式增加,但其本質特徵不是一下子就顯露出來,而是在實踐中逐步為人們所認識。人們只應依據商標的特點去發揮它的作用,挖掘它的潛在價值,完善它的功能,並體現在法律制度中。比如,最初商標只是為了表明該商品的生産者,而後又發現它是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使用商標不僅是表明商品的來源,而且可以作為商品品質的象徵;商標不僅是生産經營者對自己的商品所作的標記,而且還發展為一種自我救濟手段,即在法律保護下,防止他人假冒自己名義生産銷售商品。
        總之,回顧商標産生與發生的一些重要事實,就是應當以發展的眼光看待現代經濟中的商標,認識其本質,充分發揮其作用。
        3.商標的功能
        今天,人們幾乎處處可以接觸到商標,商標進入了很多人的腦海。商標有廣泛的作用,有多種不可忽視的功能,主要表現在:
        (1)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
        或者説商標具有識別性,這是商標的基本功能、首要功能,商標就是由於要識別商品的來源才得以産生,所以有此功能者方可成為商標,無此功能者不能稱做商標。商標識別性作為基本功能,由其延伸開來,商標還有若干與之相聯繫的功能。
        (2)促進銷售的功能
        生産經營者使用商標標明商品的來源,消費者通過商標來區別同類商品,了解商品,做出選擇,這樣,商標成為開拓市場,在市場上展開競爭的重要工具,這是商標的又一重要功能。
        (3)保證商品品質的功能
        生産者通過商標表示商品為自己所提供,服務提供者通過商標表示某項服務為自己所提供,消費者也通過商標來辨別商品或服務,對其品質做出鑒別,這種鑒別關係到生産經營者的興衰,因此,商標的使用促使生産經營注重品質,保持品質的穩定。在現實中,牌子倒了,整個企業難以為繼的現象時有出現。因此,商標的使用可以使生産經營者體會到市場競爭的壓力,而關注商品品質,商標從而起到了保證商品品質的作用。當然這種保證是通過商標將生産經營者與消費者聯繫在一起的一種特定的關係。
        (4)廣告宣傳的功能
        現代的商業宣傳往往以商標為中心,通過商標發佈商品資訊,推介商品,突出醒目,簡明易記,能借助商標這種特定標記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加深對商品的印象。商品吸引了消費者,消費者借助商標選擇商品,商標的作用便顯而易見。在現實中,商標成為無聲的廣告,更顯出商標的優勢。
        (5)樹立商業聲譽的功能
        商標用於顯示商品來源,保證商品的品質,進行商品的廣告宣傳,作為其開拓市場的有效手段,這都表明,商標凝結了被其標示的商品以及該商品的生産經營者的信譽,商標是商品信譽和與之有關的企業信譽的最佳標記,因此樹立商譽的有效途徑是形成聲譽卓著的商標。這種富有聲譽的商標既可有益於消費者選擇可信的商品,又可以幫助生産經營者的商譽免受侵害。而且,商標使用的範圍越廣泛,這種樹立商譽、維護商譽的作用越大,以至於企業的競爭、商品的競爭變成了商標的競爭,商標愈孚眾望,競爭力越強。
        上述商標的功能,正是基於將商標準確定義,且置於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所作出的不同角度的分析。這些相互聯繫的各項功能,也可以説是商標的基本功能、傳統功能的延伸和發展。
        
        二、商標法的制定和修改
        
        從前面所作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商標是基於生産經營過程中創造性活動和經驗積累而産生的一種權利,也可以説是以智力活動的成果為基礎而産生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必須由法律直接確認,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形成商標法律制度。在智力成果與法律形式相結合的商標法律制度中,商標法是它的基石,商標法確立了商標法律制度的基本規範,是建立商標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據。下面是商標法制定與修改過程中的三個問題:
        1.商標法的立法目的
        1982年制定的商標法是新中國的第一部商標法,因為在舊中國也曾制定過商標法。1982年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初期,社會經濟發展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建立能反映當代特點的並體現商標本質特徵的商標法律制度就成為一種客觀的需要。先制定一部新的商標法,是整個制度建設過程的起點和基礎。1982年以後,商標法又經過兩次修改,得到進一步充實、完善。按照商標法現行的內容分析,它的立法目的歸納起來就是:確立適應中國改革開放所需要的商標法律制度,在明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後,就是建立這個體制的商標法律制度;確認表現為商標的智力成果的權利,用法律手段保護這種權利,也就是建立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通過制定商標法,並逐步的完善,澄清過去對商標的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許多誤解,引入有現代商標特點的一系列行為規則。上述三點就是商標法立法的基本目的,在商標法的立法指導原則和各項具體規定中都將體現這個基本目的。
        2.商標法立法指導原則
        這些原則對商標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起指導作用,直接影響商標法中各項規定的立法傾向。商標法的立法指導原則集中體現于這部法律的開頭第一條。既然列為法律條文,則表明這些原則是法定的、必須遵守的。商標法立法指導原則主要為以下幾項:
        (1)加強商標管理。商標的確權和使用,必須實施依法管理,而這種管理應當是有效的,形成一種適應商標特點的強有力的管理秩序,因此商標立法必須貫徹這項原則。
        (2)保護商標專用權。商標法的制定就是要確認商標專用權,保護這種權利,這是商標法律制度的核心,必須將其作為一項立法指導原則。
        (3)促使生産、經營者保證商品品質和服務品質。保證品質,這是商標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這種保證功能是與商標的特點結合在一起的,商標表示商品的一定品質,商品品質不佳,人們會循著商標追蹤其來源。在商標法中,將促使商標發揮保證品質的功能作為一項指導原則。
        (4)維護商標信譽。商標凝結著商品的信譽和該商品生産經營者的信譽,這種信譽不是憑空獲得的,而是通過許多智力活動與創造性的生産經營而形成的,商標信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這與保護商標專用權是一致的,應當作為商標立法的指導原則。
        (5)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商標有識別性,包括對商品來源的識別和商品品質的識別,商標獲得了消費者信任,商標的所有者就應以誠信的原則維護商標信譽,不得利用商標欺詐消費者,使用商標損害消費者。其他任何人也不得利用商標損害和欺詐消費者。這是商標立法中必須貫徹的一條指導原則。
        (6)保障生産、經營者的利益。商標是一種財産權利,依法取得這項權利的,就應受到保護。生産、經營者所依法擁有的商標,以及與之相關的合法權益,在商標法律制度中應當予以承認和加以保護。對於這種合法權益的保護與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並不衝突,而對與其他生産、經營者之間關係的調整則是應有的原則。
        (7)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可以説這是制定商標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中國商標法律制度中所應有的總的原則。商標從商品經濟中産生,在現代經濟中獲得高度發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商標權利的産生,商標功能的發揮,商標管理的實施,都應當在法律中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成為促進發展的積極力量。
        3.商標法的制定與修改
        1982年制定商標法時,在客觀上有立法的需要,但是在實踐上有局限性,調整範圍僅限于為商品商標,還有若干規定帶有改革開放初期的色彩。
        1993年對商標法做出第一次修改,主要是將保護範圍從商品商標擴大到了服務商標,對商標的註冊申請、許可使用的一些事項做出補充規定,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增加了懲處假冒註冊商標的幾項規定,使商標法在實踐中得到了充實與發展。
        2001年,中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有十年,不管從國內發展,還是從對外開放的角度來看,修改商標法都已成為迫切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1)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長足的發展,改革不斷深化,商標方面積累了許多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經驗,需要體現于法律制度中。
        (2)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實施《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定》,對現行商標法需要做出若干相應的修改。
        (3)中國先後參加了一些有關商標的國際條約,承擔了有關的國際義務,在國內法上應當做出反映。
        (4)近二十年來,中國商標的申請量、註冊量成十倍地大幅度增長,經濟發展和擴大開放都需要有更為完善的商標法律制度。
        所以,中國商標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是有深刻的原因和積極的背景的,這是中國商標法律制度在現實的發展中逐步充實、提高、完善的過程。
        2001年的商標法修改是一次重要的、幅度很大的修改,修改內容為四十七項,修改後的商標法由修改前的四十三條增至六十四條,而原有條文亦有多處修改。修改內容主要有:擴大商標保護範圍,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納入商標法;商標註冊申請人範圍擴大,自然人可以註冊商標,兩人以上可以共同申請註冊商標;商標的基本條件和註冊條件更為清晰並增添了新的要求;商標構成要素增添了新內容,准予註冊立體商標;增加對馳名商標保護的內容,確定了馳名商標的基本標準;增加了關於優先權的條款;明確規定商標註冊申請應當真實、準確,可以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更正錯誤;保護現有的在先權利,制止惡意搶先註冊;取消行政機構的決定、裁定為終局決定、裁定的規定;增強了對商標專用權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的法律措施;完善了商標轉讓的有關規則;增加了有關對執法者的監督的規定和執法者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的規定;完善了關於商標管理體制的規定;增加了有關商標管理部門工作程式、工作效率的規定。此外,還有若干修改的內容,連同上述修改內容將在分析商標法的一些基本規範時一併闡述。總之,商標法經過大幅度的修改,將大大推進商標法律制度的完善,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發揮積極的、廣泛的影響。人們應當重視這次修改,當然更要重視修改後的商標法的基本規範。
        
        三、商標的種類
        
        在我國修改後的商標法中,形成了不同種類的商標,它們是依照商標的使用對象、使用目的、構成形式、知名度高低等不同標準來劃分的。這些種類的商標在法律上的體現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實際上反映了商標發展的過程,商標功能增加的過程,對商標的保護日趨加強的過程。我國商標法中商標的種類有:
        1.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使用對象不同所作的劃分,商品商標是表明商品來源的標誌,而服務商標則是服務提供者標明其服務並與他人相區別的標誌。在中國商標法中,1993年始對服務商標作出規定,意味著對商標使用對象的劃分更符合實際,確認了服務領域使用商標的必要性,當然也表明商標保護範圍的擴大,適應了現代經濟的需要。因此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産、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這兩項法律規定表明,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最大區別在於使用對象的不同。具體如何區別,則關鍵又在於如何界定服務一詞。比如,保險業、銀行業、旅遊業、廣告業、運輸業、電信業、學校、醫院等皆屬服務領域,包括營利性的服務和非營利性的服務。什麼樣的使用對象,應當使用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可以由管理部門做出劃分,但這兩種商標的本質特徵是一致的,因而在法律上的一些規定是通用的,所以專門規定,商標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在本文中,有些內容只提到商品商標的規定,也並非是就將服務商標排除在外,而是兩者適用同一規定。
        2.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作的劃分,並且是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方始列入。商標法所作的規定是:“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産地、原料、製造方法、品質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對於這兩種商標的使用目的,也就是其各自的特徵,由法律加以確定,不容混淆,很明顯的一點就是集體商標只限該集體成員使用,非該集體的成員不得使用,而證明商標是註冊人自己不能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條件的他人使用。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在國際上都已先後出現,在一些國際條約中也已列入,在我國的行政法規中早于法律作出規定,反映了在現實中對這兩種商標是有需要的,它有利於樹立和維護生産經營集團的信譽,提高商標的競爭力,擴大商標的覆蓋面,獲取市場優勢,發揮商標的作用。對於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註冊與管理,其一般事項由商標法作出規定,而特殊事項則由商標法授權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3.平面商標、立體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構成形式不同而作出的劃分。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前,僅規定了平面商標,即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在視覺上均呈現于一個水準面上的商標,實際的註冊中也僅受理了視覺商標中的平面商標。對於立體商標,一些國際協定中列為可註冊商標,一些國家中也確認了立體商標。在我國,由於國內的需要和考慮了國際上的情況,因而第二次修改商標法時做出如下規定,即:“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按照這項規定,我國受理註冊的商標為視覺商標中的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立體商標就是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的商標。
        4.普通商標、馳名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知名度高低而作的劃分。普通商標與馳名商標都是相對而言的,馳名商標最早見於我國在1984年加入的《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具體內容列于該條約的第六條之二  商標:馳名商標。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定》對馳名商標也做出了規定,並且比巴黎公約進了一步。其中規定,在確定一商標是否馳名時,各成員應考慮相關部門公眾對該商標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該成員中因促銷該商標而獲得的了解程度。在上述兩份文件中,雖然沒有對馳名商標做出明確統一的定義,但是馳名商標得到了確認。在我國商標法的第二次修改時,也對馳名商標做出了規定,使之成為我國法律上認可的、受到保護的一種商標,同時在商標法中還對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標準做出了規定,即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這些關於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標準,將使馳名商標與其他的商標有所區別。
        
        四、商標權的取得途徑和條件
        
        1.商標權的取得途徑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權的取得所確立的體制是,商標採取自願註冊的原則,這樣在現實中就有些人申請註冊商標,也有些人對自己使用的商標不作註冊。從而依照法律規定就産生了兩種情況,一是進行註冊的為註冊商標,二是不作註冊的為未註冊商標,這兩種商標都是合法存在的,對於未註冊商標不能因其未註冊而不允許其使用。
        商標權是指一定權利主體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某個特定商標的資格或者能力。這裡所指的一定權利主體,在現實中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為他們都可以基於一定的事實而産生一定的權利。由於上述兩種合法的情況,使商標權的産生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通過申請註冊商標而取得商標專用權;另一種未註冊商標,通過合法的使用,在其中凝結了一定的智力,也應享有一定的權利,當然這種權利不同於商標專用權,但是也不應一概否定。比如,在中國有些生産經營者經過長期精心經營而創立了一些有一定影響的牌號,就不應允許其他的人任意將其註冊據為己有,而將原創業者置於非法的地位。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表明在中國商標法律制度中,採取商標自願註冊原則,從而合法地存在註冊與未註冊兩種商標,其所享有的商標權也有所不同,註冊所取得的是商標專用權,未註冊則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這可以説是商標權取得的不同途徑,並且由於途徑的差異,其權利的內容也有區別。至於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它作為一種未註冊商標使用,有特定的權利,它與我國所規定的商標權的取得途徑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銜接。
        2.商標的禁用條款
        有哪些特定的標誌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在商標法中做出了規定,這就是商標的禁用條款,或者説這是商標的基本標準,無論是註冊商標或者未註冊商標都必須符合這個基本標準,不得違背。在原先的商標法中,是將商標的基本標準與註冊商標的條件放在一條中表述的,未作區分,顯得條理不夠清楚。修改後的商標法,將商標的禁用條款與註冊條件分為兩條,使之清楚明晰,分開了層次。
        商標的禁用條款,就是確定不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或者説違背法律規定使用下列標誌的,即不符合商標的基本標準,不得作為商標。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為: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這項規定的宗旨在於維護國家的尊嚴、軍隊的軍威、勳章的榮譽以及中央國家機關的形象。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這項規定的宗旨在於體現對外國政府、軍隊的尊重;但是對於上列各項也不是一律禁用,而是依照有關的國際協定,經外國政府同意的也可使用,此項內容是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新增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這項規定的宗旨是為了維護這些組織的尊嚴,表現對其尊重,對於上列各項,原先規定一律不得使用,現在按照有關國際協定增加了除外的規定。
        (4)與表明實際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這項規定體現了對一些特定標記的保護,並明確了使用的特定條件,此項規定是根據現實狀況新增的。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這項規定表現了對這些國際團體的尊重。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這項規定體現了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的原則。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這項規定體現了使用商標標誌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背離真實性,欺騙公眾。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這項規定體現了遵循社會主義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堅持倡導優良社會風俗,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尊重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要求。
        在商標禁用條款中,對於涉及地名的,第二次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這些規定既有禁止事項,又有除外事項,是為了適應使用地名作為商標的複雜情況。
        3.商標的註冊條件
        商標必須符合法定的基本標準,不得違反禁用條款。對於申請註冊的商標,則在商標法中進一步規定了註冊條件,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經過註冊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所以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將商標的基本標準與註冊條件分兩個層次作出規定,這是有必要的,也使註冊商標有別於未註冊商標。商標的註冊條件主要是:
        (1)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這是註冊商標的基本條件,因為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有區別性,只有商標具有顯著特徵,才能使人們借助於商標識別商品的來源,在千種百種同類商品中一望而知該商品區別於其他商品。要求商標有顯著特徵,就決定了商標不是其他的標誌,同時又決定了與他人相同的商標,或者與他人近似的容易混同的商標不能註冊。
        (2)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這就是通過商標註冊取得的商標專用權不得與他人依法在先取得的權利相衝突。比如他人已經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先於商標註冊的時間裏取得了專利方面的外觀設計權利,商標註冊時就不得與此項權利相衝突。這項規定是為了協調不同的但是又會有衝突的法定權利而確立的。在專利法中就有相關條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3)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是,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是,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是,缺乏顯著特徵的。上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就是因為不具有顯著特徵;但也不是絕對的,如果經過使用而取得顯著特徵,也是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的。這項規則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定》中也有相似的內容,在其第十五條中規定,“如標記無固有的區別有關貨物或服務的特徵,則各成員可以由通過使用而獲得的顯著性作為註冊的條件”。總之,商標的顯著特徵是其註冊條件,沒有顯著特徵不能成為商標,但是顯著特徵可以在使用中獲得。
        (4)關於立體商標的註冊條件,商標法規定,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産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上述所分析的是中國商標法律制度中,取得商標權的途徑,商標的基本標準,註冊商標的條件。這些都是有關商標權利的實體規定。下面將分析介紹這些權利取得的程式,並且集中于商標專用權的取得程式。
        
        五、商標註冊的申請、審查、核準
        
        1.商標專用權依法定程式註冊而取得
        商標專用權作為智力成果産生的權利,一個重要的特點是必須經過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的確認,這種確認就是商標註冊。所以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按照前面已經提及的內容和這項法律規定所表述的,在我國採取商標自願註冊原則,除少數商標需強制註冊外,其他商標皆為自願註冊;通過商標註冊方可取得商標專用權,這種註冊制度,有利於穩定和保護商標權利。
        2.註冊商標的申請
        註冊商標需要從提出註冊申請開始,這是必經的法定程式。在商標法總則中規定,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同時,在商標法中設立了商標註冊的申請一章,對有關的事項作出規定,主要內容有:
        (1)申請註冊應按商品分類表填報
        這是申請商標註冊應遵守的重要規則,商標法對此所作的規定為,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之所以要如此,是由於商品和服務種類繁多,有必要對其進行分類,並制定商品分類表,作為商標註冊管理的重要依據,而且也有利於商標的檢索。商品分類就是根據商品的原料、用途、性能、製造方式或服務性質等因素,將所有的商品和服務分成若干類,然後製成分類表。申請商標註冊就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務的類別提出,即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我國于1988年開始採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目前這個分類共包括四十二個類,其中商品三十四個類,服務項目八個類,其包含一萬多個商品和服務項目。
        (2)同一商標使用於不同類別商品的應分類申請
        這是商標註冊申請的又一規則。同一個商標註冊申請人需要將同一商標註冊使用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時,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這項規定在商標法制定時是要求按商品分類表分別提出註冊申請,而在第一次修改時,就改為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不再要求分別提出。
        (3)同一類的不同商品使用註冊商標應另行提出申請
        前述兩項規定都是要求按類申請,也就是商標註冊申請人按照商品和服務類別提出。在這一項規定中涉及的則是對同一類的不同商品的商標使用如何提出申請的問題,對此,商標法所作的規定為,註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這實際上就是一件商標在同一類的商品上使用,需要每種商品單獨提出註冊申請。
        (4)改變商標標誌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的本質特徵就在於它的區別性,而人們就是根據這種標誌上的區別來選擇商品、識別商品,所以商標標誌的改變就意味著商標的改變,也意味著原有商標專用權的放棄。所以改變商標標誌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重新註冊一個新的商標。商標法第二次修改後所指的改變標誌,是既包括平面商標的文字、圖形標誌,又包括立體商標的三維標誌。
        (5)變更申請
        這是指商標註冊後,在其有效期內,如果該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的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以保證商標註冊人合法地享有權利並獲得法律保護。比如一個企業的名稱改變後,是不能自動地繼續享有其原有的一些權利的。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如有變化,則應辦理變更手續,即提出商標的變更申請。
        (6)關於註冊商標申請的優先權
        這是指註冊商標申請人依照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的原則,在任何一個成員國內,在同種商品上第一次提出申請的,如果6個月內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時,其申請日期被認為是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這種權利對於希望同時在幾個國家得到保護的申請人來説,就能享有優先權的實際利益。我國先後參加了巴黎公約和馬德里協定,這些條約和協定中都有優先權的條款,因此規定商標申請優先權,對我國而言是既履行義務又行使權利。在我國的商標法中,就優先權專門做出了兩條規定。
        (7)商標註冊申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這是在商標註冊申請的實踐中提出的要求,也就是商標註冊中,申請人應當遵守誠信的原則,如實填寫商標申請書件,申報的事項和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也不應使申報的材料失去應有的完整性。這樣有利於商標管理和申請人依法獲得權利,也有利於保證商標註冊的工作效率。
        對於商標註冊申請,商標法中僅做出了上述幾項規定;除此以外,還有許多具體的程式,由具體的規章依法作出規定,這是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具體了解的。
        3.商標註冊的審查
        商標註冊審查是決定商標註冊申請能否獲得商標專用權的一個關鍵環節,或者説必須的法定程式。商標註冊審查就是主管全國商標註冊的法定部門,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商標註冊的申請手續、申請書件、商標的註冊條件、商標的基本標準等方面進行審查、檢索、調研、分析對比,決定給予初步審定或駁回註冊申請的法定程式。為此,商標法對商標註冊審查的規定主要有:
        (1)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這就是商標法所規定的,申請註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這裡所指的初步審定,就是對受理的商標註冊申請,由商標局予以審查,如果經過審查,認為申請的商標是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的,就做出初步核準的決定,也可以説是一種允許商標註冊的決定。經初步審定的商標在商標局編輯出版的商標公告上予以公告,這種公告被稱為初步審定公告。初步審定是對商標註冊申請進行審查、核準的第一道環節,也是很重要的環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雖然是重要的一環,但不能將其視為已經核準註冊,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是尚未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商標。
        (2)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這是商標註冊申請審查中的另一種情況,就是申請註冊的商標,凡是不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或是是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對於商標註冊的審查可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部分,形式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該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具備法定條件和符合法定手續,填報項目是否符合要求;實質審查是對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商標註冊申請,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審核其商標註冊的合法性,包括審查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是否違反法定的禁用條款,是否與在先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用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以確定對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給予初步審定。如果是駁回申請的,則不予公告。
        (3)初步審定次序的確定
        這種需要確定初步審定先後次序的情況,發生在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又要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之時。對此,商標法確立了申請在先的原則,考慮了在先申請者的權利,所以規定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但是如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是在同一天申請的,商標法則要考慮在先使用者的權利,所以規定初步審定並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上述規定涉及的是權利調整問題,商標法既在特定條件下考慮了申請在先的權利,又在特定條件下考慮了使用在先的權利,這都是恰當的,並不衝突,而是一種規範上的協調。
        (4)維護在先權利,制止搶注
        這是商標註冊申請審查的一條法律原則,也是決定能否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一項規則,這項規則是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確立的,它所強調的是在商標註冊中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地確認有關當事人的正當權利,而不允許以商標註冊為手段損害他人的正當權益,從事不正當的競爭,甚至侵害他人的正常享有的權利。在商標註冊中倡導的和保護的是合理的有創造性的成果,這樣才符合商標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反映智慧財産權的本質特徵。商標法明確規定,申請註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項規定是必要的,它在商標註冊中確認了市場經濟所必不可少的公平、公正原則;它完善了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即我國確立了註冊在先的原則,但又防止使其絕對化;它是符合實際的,體現了事實上的公平。
        4.商標註冊的核準
        商標註冊核準是商標註冊申請獲得准許的重要程式,它不是簡單地一個批准手續而是有嚴格的法律程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告期內無異議而獲核準
        這就是商標法所規定的,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每人平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
        (2)公告期內有異議但經裁定不能成立而獲核準
        這就是比前一種情況更為複雜的程式,即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一個申請註冊的商標有可能需要經歷初步審定、予以公告、提出異議、商標局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訴訟等幾項程式,在處於後三項時,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議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當然,裁定會有兩種結果,異議成立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而另一種結果則是,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上述所指商標註冊證,是國家法定的商標主管機關頒發給商標註冊人的法律憑證,是商標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商標註冊人只能根據商標註冊證所記載的核定使用商品,在註冊有效期限範圍內使用註冊商標。商標的續展註冊、變更註冊、轉讓註冊等,都需由商標主管機關在商標註冊證上加注。
        關於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獲得核準註冊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從何時起算,在商標法中也做出了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核準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算。這樣計算是合理的,也防止因異議時間拖得過長,造成對商標註冊人不利。
        (3)商標異議
        這項程式與商標註冊核準直接有關,因而有些內容在上一個問題中已經敘述,這裡再作一些分析。
        一是,對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的商標,在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不同意該商標註冊的理由,這就是商標異議。這裡所指的任何人,可以是該商標的利害關係人,也可是社會公眾,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商標法對此未加限制。
        二是,設立商標異議程式的宗旨是,廣泛徵求各方對初步審定商標的不同意見,有利於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正當權益,使商標審查受到社會公眾的監督,力求減少失誤,發現不當及時糾正。
        三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商標異議書;商標局對異議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前,這裡所指的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是終局裁定,修改時廢止了這項規定,賦予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這樣會更有利於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也有利於促使行政機構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力。
        四是,在商標異議期內,對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不得予以核準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是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的。
        (4)商標復審有關程式
        這裡提到的商標復審是指駁回商標復審和商標異議復審,它就是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而依法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議審核,做出裁定。對於商標異議復審前面已經有所敘述,關於駁回商標復審,就是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這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樣在這裡,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改變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決定的規定,而賦予了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上述商標復審程式的設置,就是為了有利於保障當事人依法申請商標註冊的權利和在申請後依法獲准註冊的權利,以求更審慎、嚴密地對待當事人的權利要求;有利於公平、公正地處理商標註冊過程中的爭議事宜。
        5.商標續展註冊
        已經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商標註冊人需要繼續享有這種權利的,應當在有效期內,申請續展註冊。這項制度的主要內容是:
        (1)商標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是有期限的,中國為十年;
        (2)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依法辦理續展註冊,然後才能繼續享有商標專用權;
        (3)在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或者在法定的寬展期內未申請續展的,登出其註冊商標;
        (4)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不限定續展註冊次數,如果續展註冊連續不斷,商標專用權就可以長期享有;
        (5)續展註冊經核準後,予以公告。
        
        六、註冊商標的轉讓、使用許可
        
        註冊商標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商標,註冊商標的轉讓、使用許可就是商標專用權的轉移,現從以下三個方面分析這項制度的內容:
        1.商標專用權的性質
        這是因為註冊商標的轉讓、使用許可都是一種權利的轉移,只有明晰地辨清這種權利的性質,才能肯定這種權利轉移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其轉移的方式和條件。
        商標法所以確定註冊商標可以轉讓,它的重要前提是將商標專用權作為一項財産權來對待,或者説商標專用權就是一種財産權。商標專用權之所以是一種財産權,首先它是一種智力成果,具有識別商品來源、保證商品品質、促進商品銷售、表示商業信譽等特定的功能,這些功能與商標專用權結合在一起,使商標具有了商業價值,可以形成經濟利益。如果商標不具有特定的功能,不構成商業上的價值,商標專用權當然不能成為財産權利。人們在商業上將一些商標的價值評估為幾百萬元、幾千萬元、幾十億元,正是商標專用權作為一種財産權的直接體現。商標專用權被承認為是財産權,雖然在國內、國外都有一個歷史的過程,但在現代經濟中已成為肯定的事實。
        商標專用權作為財産權,在財産的分類中是作為無形財産來對待的。人們所熟知的財産分類方式中,將財産分為動産與不動産、有形財産與無形財産等,這些分類方式在實際生活中被有條件地運用。在中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就將無形資産列為企業資産的一種形態,並具體表述為,無形資産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産,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同時,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對無形資産價值的核定做出了規定。
        上述事實和分析都可以表明,體現了商標專用權的註冊商標,是一種獨立財産權的標的物,也就是商標專用權是一種獨立的財産權,而註冊商標正是這種財産權的獨立的標的物,商標註冊人有權享有商標專用權,為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對於這種財産權,其擁有者是可以依法轉讓的,轉讓的具體形式就是轉讓註冊商標。所以,從權利的性質、權利的內容、權利的標的物來看,註冊商標的轉讓是合理的、必要的,註冊商標的轉讓就是財産權的流轉。
        2.註冊商標的轉讓
        (1)註冊商標轉讓的概念
        註冊商標轉讓是指商標所有人將其享有的商標專用權轉讓給他人所有。商標專用權與其他財産權一樣,應當包含佔有權、使用權、處分權,註冊商標的轉讓是指這三項權利的全部轉讓,如果僅限于其中某一項權利的移轉,還不能構成商標法上所指的註冊商標的轉讓。
        (2)註冊商標轉讓的當事人
        在註冊商標轉讓中有兩個當事人,一個是轉讓人,也就是原來的所有人;另一個是受讓人,也就是接受轉讓後的新所有人。註冊商標轉讓行為完成後,轉讓人喪失商標專用權,受讓人獲得所受讓商標的專用權,註冊商標的主體發生了變化,如果轉讓人是原註冊人的,則在轉讓後商標的所有人不再是原註冊人。
        (3)註冊商標轉讓的形式
        商標法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這是合同轉讓形式;此外還有繼承轉讓的形式,在多種所有制經濟存在的條件下,商標的繼承轉讓也是一種合法形式。註冊商標的轉讓還可以分為有償轉讓與無償轉讓,這都將根據轉讓行為産生的條件和當事人的情況確定,商標法未作限制。
        (4)註冊商標轉讓的程式
        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基本程式有四項,就是首先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然後由簽訂轉讓協議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註冊商標轉讓申請;第三是商標局對所受理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進行審查,有些審查的要求是與商標註冊審查時的要求是一致的,對可能産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不予核準,如果註冊商標轉讓申請經過審查是可以核準的,轉讓就被允許;第四是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則予以公告。
        (5)註冊商標轉讓的義務
        這是指受讓人而言的,商標法規定,受讓人應當保證該註冊商標的商品品質。所以在轉讓註冊商標的行為中提出這樣的要求,出發點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因為商標有保證商品品質的功能,而商標所以能夠作為一種財産轉讓,也是由於被轉讓的商標在社會公眾中體現為一種商業信譽,或者被稱為信譽財産,所以商標在更換所有人之後,受讓人仍應對社會公眾負有這種責任,即使用受讓的註冊商標時,保證該註冊商標的商品品質,不能以轉讓商標的名義使消費者受損,更不能用轉讓的方式欺騙社會公眾。
        3.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1)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概念
        註冊商標的轉讓是一種所有權的轉讓,更換了註冊商標的所有人。而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當然這種使用是有一定條件的使用。這也就是説,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不變,但在一定的條件下使他人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從商標法的範疇來説,這是依法建立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關係。
        (2)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當事人
        在商標使用許可關係中有兩個當事人,一是許可人,即商標註冊人,另一個是被許可人,即商標的使用人,如果將這種使用許可作為商標使用權的交易來看,則許可人為供方,被許可人為購方。
        (3)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
        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這就明確了運用合同形式,在商標使用許可當事人之間建立商標使用許可關係。使用許可的內容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獨佔使用許可,即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全部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即使商標註冊人也不能使用;二是獨家使用許可,它與獨佔使用許可的區別在於,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內,除許可人可使用該商標外,其他任何第三人不能使用該商標,所以又稱之為排他使用許可;三是普通使用許可,這就是許可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可以許可兩個以上的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被許可人無權排斥其他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
        (4)商標使用許可的主要程式
        在商標法中主要規定了兩項程式,一項是由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一項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也就是接受監督。
        (5)商標使用許可中的權利義務
        商標使用許可關係的基本特點是商標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對商標功能的實現、對社會公眾所承擔的責任,既有共同的部分,又有各自的法定義務。商標法所規定的主要有三項:
        一是,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品質。這是許可人的一項權利,但更重要的是許可人的一項義務,即實施監督的義務,保證其所擁有的註冊商標的商品品質。不允許許可人在其註冊商標由他人使用後即不承擔責任,而是由法律確定其仍要承擔商品品質方面的責任,防止被許可人有損害商業信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不正當行為。
        二是,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品質。這是商標使用者的法定義務,商標是通過商品品質來樹立信譽的,保持商標信譽不僅許可人關心,被許可人對使用了這一商標的商品品質也應做出保證。
        三是,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産地。這是在商標使用許可的實踐中産生的要求,目的在於防止商標使用人企圖利用商標的信譽,提供與這種信譽不符的品質差的商品,為了使消費者有所鑒別並明確同一商標不同使用人的責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産地便是必要的,這樣會增強商標使用人的責任感,也會使消費者面對同一商標而有不同使用人時有所選擇。當然,同一商標應當體現同樣的信譽,上述標注被許可人和産地的規定,正是為了保持商標信譽而採取的措施。
        
        七、商標管理
        
        在商標法中,商標管理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比如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加強商標管理,因此前面已經敘述的內容中許多都是有關商標管理的。這一部分專就有關商標管理的一些重要問題進行分析。
        1.撤銷已註冊商標
        在商標註冊中,出現違法的現象、欺騙的手段、工作的失誤,以及其他的一些原因,使某些不符合條件的商標取得了商標註冊,這不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確已存在的事實。對於這些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已經註冊的商標,商標法規定應當予以撤銷。主要內容有:
        (1)違反商標法關於禁用條款、商標註冊條件、立體商標註冊限制性規定的,已註冊的商標由商標局撤銷註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2)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3)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於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2.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在商標法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這是國家對商標實施管理中的一個與商標局平行設立的機構。因此對註冊商標爭議作如下規定:
        (1)除法定的撤銷已註冊商標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通知有關當事人,限期提出答辯。
        (2)對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3)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4)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再是終局裁定,因此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註冊商標使用的管理
        商標經核準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就必須依法行使這種權利,遵守商標使用管理的各項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商標專用權獲得有效保護,也避免因為違背法定義務而使自己的權利喪失。商標法對註冊商標的使用做出了如下規定:
        (1)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如果自行改變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這是因為商標的本質特徵在於其區別性,如果在使用中自行改變,就會擾亂商標管理秩序。
        (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在商標使用中,已經註冊的事項特別是有關註冊商標主體的事項,直接涉及權利的確定和商標的管理秩序,可以依法變更,但不能自行改變。
        (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這是因為註冊商標轉讓已超出商標使用的範圍,而且註冊商標轉讓有法定的規則,不允許自行其是地進行。自行轉讓的,受讓人不能取得合法的商標專用權。
        (4)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應當撤銷其註冊商標,這是因為註冊商標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如果連續三年不使用,便是商標註冊人放棄了權利,使商標失去了存在意義。商標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的行為。如果經過商標使用許可而由他人使用的,也應視為商標使用。上面所指的連續三年,是指任何人向商標局提起撤銷該註冊商標申請之日起,連續向前推算三年。長時間不使用註冊商標的,為避免被撤銷,應當在連續三年期滿之前予以使用,只有這樣才能免於受到撤銷的處理。
        (5)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這是在註冊商標使用管理中,對商標使用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品質,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利益的法律原則的貫徹和實行。
        在註冊商標的使用管理中,由於違法行為而被商標局決定撤銷註冊商標的,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而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未註冊商標使用的管理
        我國實行的是商標自願註冊制度,因此在實際使用的商標中就有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兩種,對註冊商標使用的管理前面已經敘述,而未註冊商標並不因為沒有註冊就放任自流,仍然是需要進行管理的,因此商標法中對此做出了下列規定:
        (1)使用未註冊商標時,不得冒充為註冊商標,如果有冒充行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2)使用未註冊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即第十條,因為這項禁用條款是適用於所有商標的,是商標的基本標準。如果有違背的就必須加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這裡必須強調的是,法人、自然人等可以選擇使用未註冊商標,也就是對自己使用的商標可以不去註冊,但是必須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干擾公共秩序,不能因為未加註冊就可以不受約束,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甚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觸犯法律。
        (3)使用未註冊商標,有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行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或者罰款。這是因為未註冊商標也有表明商品來源,並保證商品品質的功能,同樣要對消費者負責,不得欺騙消費者。如果因為商標未作註冊,就對商品品質不負責任,不顧信譽,欺騙消費者,則將依法受到處罰。
        在商標管理中還有一項重要內容即印製的管理,由於與商標專用權保護關係密切,所以在後一部分內容中敘述。
        
        八、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這是商標法律制度的一項核心內容,在中國商標法中受到了充分的重視。對商標法的兩次修改中,又都強化了這方面的規定。
        1.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概念
        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護商標專用權,在商標法律制度中、商標管理的加強、商品品質的保證、商標信譽的維護,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以至商標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無不一一與商標專用權得到有效的保護有關,可以説,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是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
        商標法規定,通過商標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法同時又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是從法律上確定了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但是還應指出的是,為了能切實有效地保護商標所有人的這種權利,需要將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根據消除誤認、防止混淆的考慮而做出界定。實際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和對這種權利的保護範圍既有聯繫又有不同。權利範圍決定保護範圍,而保護範圍根據有效保護權利的需要來確定。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是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而保護範圍則不限於此,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都會引致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這裡在保護範圍中增加了近似的商標和類似的商品,增加的目的在於使商標專用權的權利得到切實保護,消除對商品的誤認和在市場上引起的混淆。因此,對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概念應當有所辨別。
        2.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法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種: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裡所稱的同一種商品是指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類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生産經營者等方面,易使消費者難於辨別其來源而産生誤認、誤購現象的商品;相同商標是指在視覺上無差別或差別甚為細微的商標;近似的商標是指對商標進行整體比較,不易辨別,使消費者産生混同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是指作為商品的銷售者不應當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如果銷售就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但是要使每一個經銷商品的人,弄清數以千計、數以萬計的商品的使用商標的狀況,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慮實際情況,正確地理解和運用這項法律規定。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裡應當強調的是,商標作為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誌,它的有形載體是商標標識,商標是通過商標標識發揮識別商品的作用。商標標識包括帶有商標的包裝物、標簽、封簽、説明書、合格證等物品。正是由於商標標識是體現商標專用權的一種載體,所以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些商標標識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項侵權行為的産生是由於在經營行為中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而更換商標,所謂經營行為是將商品更換了商標後再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也屬於是商標侵權行為。這一項是概括上述四項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從這一項規定中表明瞭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最基本的特徵,就是給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可以説,是否造成損害是是否侵權的重要標誌。
        3.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置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財産權,得到法律的保護;註冊商標的合法權益也是商標管理秩序所依法維護的。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置,在商標法中做出了規定,有以下幾層意思:
        一是,有商標法所列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是,對於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法定程式進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在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
        四是,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是,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各項法律規定是根據商標侵權的法律特點,按照不同的法律關係而作出的,合理、適宜、嚴密而又層次分明,權責分明。
        4.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查處
        在第二次修改商標法時,針對商標侵權行為的嚴重情況,加大了查處力度,增強了執法手段,因此在商標法中做出了以下規定:
        (1)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四項職權,即: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查閱、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上述幾項職權都是有必要的,但是在行使時都是有一定的具體要求和限制條件,執法者應當認真遵守,只有這樣,才能符合依法查處的要求。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這是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
        5.商標侵權的賠償
        侵犯商標專用權,就是侵犯商標所有人的財産權,侵權人對所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侵權人有權利要求賠償。因此,商標法在第二次修改時,根據已往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嚴格追究商標侵權責任的需要,對商標侵權賠償做出如下規定:
        (1)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
        商標法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這樣的規定,從責任追究上是必要的,提高了保護的程度,有利於保護商標專用權。
        (2)關於法定賠償
        商標法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對於侵權賠償數額的難以確定有多種原因,在不能依法確定具體數額時,由法院確定法定賠償的數額,是有利於保護商標專用權的。至於有的意見認為,這個數額大了或是小了,那也只是在不能確定具體數額情況下的一個推斷。
        (3)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是與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侵權行為相聯繫的一個規定。
        6.商標侵權訴訟的訴前禁令和保全措施
        這是為了更有利於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制止侵權行為而作出的規定,一是,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産保全措施;二是,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上述規定中,關於訴前禁令、財産保全措施、證據保全措施的內容,都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有積極意義,是立法上的新的進展。
        7.關於懲處商標犯罪的規定
        商標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在商標法中做出了三項規定,在刑法中也都有相應的規定,具體內容是:
        (1)假冒註冊商標罪
        商標法的規定是,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為,未經商標註冊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項罪名的實質是侵犯他人合法的商標專用權;表現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與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有所不同;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在於其犯罪目的主要是牟取非法利益。
        (2)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商標標識罪
        商標法的規定是,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對這種違法行為做出相同的規定,對情節嚴重的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了刑事處罰。這項罪名的實質是違反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通過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商標標識,侵犯合法的商標專用權,擾亂商標管理秩序。偽造和擅自製造是非法製造的兩種形式,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是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這種犯罪行為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
        商標法的規定是,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項罪名在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實質上構成了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損害了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應具有明知要件,表現為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和巨大。
        上述關於商標犯罪的規定,是在中國商標法律制度逐步完善過程中形成的,最早是在1993年第一次修改商標法時制定了《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補充規定》,將這幾種商標犯罪列入,反映了實際的需要。1997年修訂刑法時,吸收進了刑法,成為刑法條款。在商標法進行第二次修改時,又繼續作相應的規定。這也是從一個方面反映了中國的商標法律制度適應實際的需要,適應發展的需要,內容不斷充實,走向成熟。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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