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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二章 商標註冊的申請

時間:2008-04-16 11:42   來源:中國人大網
       第十九條  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釋義】  本條是關於申請商標註冊應當如何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的規定。
        商標法總則中規定,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的註冊。同時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因此,若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就必須申請註冊商標,可以説這種註冊申請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第一步,是首要的程式。
        申請商標註冊,必須向商標註冊的主管部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這是商標註冊不可缺少的書面文件,而且要規範地填寫,也就是規範地提出申請,即本條所規定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這項規定説明瞭在商標註冊申請中,商品分類表是很重要的,必須對其有所了解才能正確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同時這項規定也要求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了解商品分類表的基礎上填報商標註冊申請,明確提出在哪一類商品上要求取得商標專用權,並詳細填報商品名稱。下面對商品分類表進行介紹,便於讀者參考。
        由於可以使用商標的商品成千上萬,服務品種也不斷增加,有的由同一生産經營者提供,有的由不同生産經營者提供。為了便於消費者識別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所有建立商標制度的國家均規定,在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含服務)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註冊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因此制定商品分類表成為必然。商品分類表主要根據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産工藝、服務性質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歸類,以此為商標註冊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和商標管理機關檢索、審查、管理註冊商標提供依據。各國原先自行制定商品分類表,但是由於國家間存在經濟和文化差異,自行制定的商品分類表已不能適應有關商標事務的國際交往。為了改變這種局面,一個由多國共同簽署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應運而生,其宗旨是在國際間建立一個共同的商品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體系,並保證其實施。目前已有130多個國家和地區採用該分類表。我國于1988年起採用該國際分類,于1994年加入尼斯協定。本條所稱“商品分類表”指的就是該國際分類。實踐證明,採用該國際分類有利於提升我國的商標管理水準,有利於統一我國與世界各國的商品及服務項目分類,有利於商標所有人申請商標國際註冊,開拓國內外商品市場。該分類表共有42個類別,其中商品34類,服務8類。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類主要包括用於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森林的化學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未加工塑膠物質,肥料、滅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屬焊接用製劑,保存食品用化學品,鞣料,工業粘合劑。
        第二類主要包括顏料,清漆,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
        第三類主要包括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製劑,肥皂,香料,香精油,化粧品,發水,牙膏,牙粉。
        第四類主要包括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的汽油)和照明劑,蠟燭,燈芯。
        第五類主要包括藥品,獸藥及衛生用品,醫用營養品,嬰兒用食品,膏藥,繃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劑,消滅有害物製品,殺真菌劑,除銹劑。
        第六類主要有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築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築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小五金器具,金屬管,保險箱,不屬別類的普通金屬製品,礦砂。
        第七類主要有機器和機床,馬達和發動機(陸地車輛用除外),機器傳動用聯軸節和傳動機件(陸地車輛用除外),非手動農業機具,孵化器。
        第八類主要包括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食具,佩刀,剃刀。
        第九類主要有科學、航海、測地、電氣、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和教學用具及儀器,錄製、通訊、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自動售貨器和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現金收入記錄機,電腦和數據處理裝置,滅火器械。
        第十類主要有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品,縫合用材料。
        第十一類主要有照明、加溫、蒸汽、烹調、冷藏、乾燥、通風、供水以及衛生設備裝置。
        第十二類主要包括車輛,陸、空、海用裝載器。
        第十三類主要有火器,軍火及子彈,爆炸物,焰火。
        第十四類包括貴重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珠寶,首飾,寶石,鐘錶和計時儀器。
        第十五類為樂器。
        第十六類有不屬別類的紙、紙板及其製品,印刷品,裝訂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和辦公用品(傢具除外),教育或教學用品(儀器除外),包裝用塑膠物品(不屬別類的),紙牌,印刷鉛字、印版。
        第十七類包括不屬別類的橡膠、古塔波膠、樹膠、石棉、雲母以及這些原材料的製品,生産用半成品塑膠製品,包裝、填充和絕緣用材料,非金屬軟管。
        第十八類有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屬別類的皮革及人造皮革製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傘、陽傘及手杖,鞭和馬具。
        第十九類有非金屬的建築材料,建築用非金屬剛性管,瀝青,柏油,可移動非金屬建築物,非金屬碑。
        第二十類有傢具,玻璃,鏡框,不屬別類的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製品,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膠製品。
        第二十一類主要包括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非貴重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重金屬的),梳子(畫筆除外),制刷材料,清掃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築用玻璃除外),不屬別類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類包括纜,繩,網,帳篷,遮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屬別類的),襯墊及填充料(橡膠或塑膠除外),紡織用纖維原料。
        第二十三類有紡織用紗、線。
        第二十四類為不屬別類的布料及紡織品,床單和桌布。
        第二十五類為服裝,鞋,帽。
        第二十六類為花邊及刺繡,飾帶及編帶,鈕扣,領鉤扣,飾針及縫針,假花。
        第二十七類有地毯,地席,席類,油氈及其他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墻帷。
        第二十八類為娛樂品,玩具,不屬別類的體育及運動用品,聖誕樹用裝飾。
        第二十九類為肉,魚,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漬、幹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水果沙司,蛋,奶及乳製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三十類有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澱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麵粉及穀類製品,麵包,糕點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調味用香料,飲用冰。
        第三十一類包括農業、園藝、林業産品及不屬別類的穀物,牲畜,新鮮水果和蔬菜,種籽,草木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第三十二類包括啤酒,礦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他供飲料用的製劑。
        第三十三類包括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類為煙草,煙具,火柴。
        第三十五類有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及辦公事務。
        第三十六類為保險,金融,貨幣事務,不動産事務。
        第三十七類有房屋建築,修理,安裝服務。
        第三十八類為電信。
        第三十九類為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
        第四十類為材料處理。
        第四十一類為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
        第四十二類主要包括飲食供應,臨時住宿,醫療、衛生及美容服務;獸醫及農業服務,法律服務,科學及工業研究;電腦編程及其他不屬別類的服務。
        
        第二十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
        【釋義】  本條是關於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一商標有關規則的規定。
        按照上一條的規定,使用商標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由於種類繁多,便按照其不同的性能、用途、商品原料、生産工藝或服務性質劃分為42類,制定了商品分類表,申請商標註冊的要按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如果某一個申請人要將同一個商標使用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從商標法的規定上,這是允許的,沒有加以限制,比如有一個商標既要使用於商品分類表第三類中的肥皂上,又要使用於第五類的消毒劑上,還要使用於第二十一類的清掃用具上。對於這種情況,就要按照商標法所規定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又比如,一個商標註冊申請人要申請將一個服務商標既用於第三十六類的不動産事務方面,又要用於第三十七類的安裝服務方面,或者還要用於其他的服務項目上,對於這種要求,在商標註冊申請時,就是要按照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這樣的要求目的是按商品分類註冊商標和管理商標,有了商品的分類,商標的檢索、查詢、管理才能是科學的、有序的。我國有一百多萬個商標,如果不採取分類的辦法,將很難管理。在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時,申請人應當盡可能準確地辨明所要註冊的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以及它們所屬的類別,然後按類別提出註冊申請。所以在申請註冊時,申請人應當對商品分類表有所了解。
        
        第二十一條  註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釋義】  本條是關於同一類中不同商品使用註冊商標申請的規定。
        在前兩條中所規定的是申請註冊商標,如果是同一商標使用於不同類別的商品上,則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申請,這就是按類申請。而在本條中所規定的是,如果商標註冊申請人要將同一商標使用於同一類的不同商品上,應當如何申請。比如,商品分類表的第十四類為貴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珠寶,首飾,寶石,鐘錶和計時儀器。如果申請人要將同一商標使用於首飾、寶石、鐘錶這三種商品上,則需要按每一種商品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同時提出使用於上述三種商品的,則應當同時申請註冊;其中有一種商品已經先註冊使用的,然後又要使用於其他兩種商品上的,就要按不同的商品另行提出申請。申請在同一類別中的不同服務項目上使用同一商標的,也應按服務項目的不同來申請註冊使用同一商標。總而言之,一份商標註冊申請書,只能填寫一個類別的一種商品或者一個服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  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釋義】  本條是關於註冊商標改變標誌就應重新註冊的規定。
        商標是一種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構成的標誌,用以區別商品的來源和服務的提供者,商標一經註冊就再不能隨意變動,否則就起不到通過商標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作用。如果商標註冊人需要改變商標標誌,那就意味著放棄原來的商標,而要使用一個新的商標。因為商標標誌是消費者識別商品、選擇商品的手段,如果商標標誌改變了,就會直接影響消費者對商品的識別和選擇。消費者需要認識和接受這個新的標誌,將這個新的標誌和新的商品或者服務聯繫起來。而且一個商標註冊後,這個商標標誌便是一個有商標專用權的標誌,如果改變了這個標誌,就是放棄了原有的商標專用權。而要經過法定的程式取得改變後標誌的商標專用權,就需要重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改變商標標誌,在原先商標法中只表明是改變商標的平面文字和圖形,在第二次修改後的商標法中增加了關於立體商標的規定,因而在本條中所指的商標標誌,是既包括平面商標的標誌如文字、圖形等,也包括了立體商標所使用的三維標誌。這些標誌都是商標專用權的客體部分,在經過法定程式獲得商標專用權之後,這些客體部分是不允許改變的。如果作了改變,那麼改變後的商標就不再能按原有的註冊商標使用,這是法律上的一個限制條件,也是商標是否合法使用的一條界線。所以改變標誌後的商標不能按原有註冊商標使用,合法的途徑是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三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釋義】  本條是關於註冊商標變更申請的規定。
        註冊商標的各個註冊事項是不能隨意變動的,但是如果商標在註冊的有效期內,它的註冊事項由於情況的變化而發生了變動,就應及時到商標局辦理相應的註冊事項變更手續。只有這樣,商標註冊人才能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這種權利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商標註冊事項的變更,首先是商標註冊人名義的變更,比如,已經註冊了商標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於機制的轉換、體制的改革、資産重組,都會引起企業、事業單位名稱的改換。使用新名稱的單位或者個人不能簡單地繼續使用原有註冊人名義,而是應當辦理商標註冊人名義的變更手續,使更換了名稱的單位或者個人成為合法的商標註冊人,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不致因為未作變更而使應享有的權利得不到保護。
        商標註冊人的地址和其他已作註冊的事項,凡是發生改變時,都需要辦理變更註冊事項手續。因為每一個註冊事項都是反映了一定的權利義務,與一定的法律關係相聯繫,所以已經作了註冊的事項一旦有了改變,就應依法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註冊事項變更有必要的程式。首先是提出變更申請,提交變更註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的證明材料,這種申請如果經過商標局的核準,由商標局發給相應的證明,並予以公告。
        在註冊事項變更中,還有一項要求是商標註冊人應當辦理的,就是在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對直接有關的註冊商標應當一併辦理。比如同一商標經過註冊使用於幾種不同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如果這個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和地址作了變更的,就必須將全部註冊商標一起辦理變更手續,不應只辦其中的一個或幾個。
        
        第二十四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標註冊申請優先權的規定。
        這項規定是在對商標法進行第二次修改時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與我國已參加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的規則相適應。這樣規定後,我國既履行了義務,又享有了權利,是有必要的。
        一、我國于1985年加入了《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在這個公約的第四條中規定了商標註冊申請優先權,或者説是優先權中有關商標的內容,具體規定有:1.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盟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的註冊申請的,應在以下(三)之一規定的期間內,為在其他國家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2.依據本聯盟任何國家的本國法規,或依據本聯盟國家之間的雙邊或多邊條約,相當於正規國家申請的任何申請,應當承認其産生優先權。……(三)1.上指優先權的期間,對於……商標應為六個月;2.這些期間應自第一項申請的申請日算起,申請日不包括在內;3.期間的最後一日如果是請求保護的國家的法定假日或是主管機關不接受申請之日,則期間應延遲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二、我國于1989年加入了《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在這個協定的第四條(二)中規定:每個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享有《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第四條規定的優先權,不需履行該條第四款規定的各項手續。
        三、我國已先後加入了巴黎公約和馬德里協定,成為該公約和協定的成員國,對於公約和協定中所規定的優先權的條款,是有義務執行的。同時,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擴大對外經濟貿易,擴大國際交流,在法律上和在實際生活裏面,增加關於優先權的規定也是有積極意義的。
        四、我國商標法增加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優先權,是符合國際上通行規則的,它的實質內容就是,以某一個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一成員國為一項商標提出的正式申請為基礎,在一定期間內同一申請人可以在其他各成員國申請對該商標的保護,這些在後的申請被認為是與第一次申請同一天提出的。這項關於優先權的規定,對於意欲在多個國家得到保護的申請人,是會有許多實際利益的。它可以使申請人不必再同時向國內外都提出申請,還可以利用這六個月的時間來籌劃在有關的國家中得到保護。當然,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要求優先權的書面聲明,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以保障優先權的行使。
        五、需要了解的是在巴黎公約中所規定的優先權適用於商品商標,並不適用於服務商標,但是成員國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給予服務商標優先權。
        
        第二十五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商標在國際展覽會中臨時保護的規定。
        在某些特定的國際展覽會中,所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標,需要得到臨時的保護,《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對此作出了規定,我國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也增加了這方面的規定。
        巴黎公約是在其第十一條中作出有關規定的,具體內容為:(一)本聯盟國家按照其本國法律,對在本聯盟任一國家領土內舉辦的官方或經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中的……商標,應予以臨時保護;(二)此種臨時保護不得延長第四條規定的期間,如果以後要求優先權,任何國家的主管機關可以規定其期間應自該商品在展覽會展出之日算起;(三)每一國家可以要求提供其認為必要的證明文件,證實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上述所指的第四條規定的期間,就是巴黎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優先權的期間,對於商標應為六個月。
        在中國商標法中對於國際展覽會首次使用於展出商品上的商標,所作的臨時保護,主要內容為:
        1.列入保護的範圍為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
        2.保護對象為在上述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標;
        3.保護的內容為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4.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這是要求獲得優先權的一項必要程式;
        5.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和提出要求優先權的書面聲明後,三個月內提交法定的有關證明文件,這是獲得優先權的必要的前提條件。
        商標法的上述規定是從法律上完善了關於優先權的規定,與我國所加入的國際條約中的規定也是相對應的。優先權的有些規定的具體實施是比較複雜的,應當注意了解其具體條件和具體程式,理解要求優先權的基礎和實際利益。
        
        第二十六條  為申請商標註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釋義】  本條是關於申請商標註冊所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的規定。
        申請商標註冊就是以一定的事實為基礎,要求與商標有關的專用權依法得到確認。這是一件嚴肅的事情,必須要求商標註冊申請人持認真負責的態度。首先要求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是真實的,不能有弄虛作假的行為,更不允許捏造事實和欺詐。第二是商標註冊申請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資料應當是準確可靠的,應當是確定的而不能是模糊不清的。因為它會涉及具體的權利和具體的法律關係,只有準確的填報和提交資料,才有利於正確地確定與之有關的權利。第三是要求商標註冊申請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是完整的,不能是殘缺不全的。這對正確地確定權利和保護權利,有直接的影響。
        商標註冊申請包括註冊商品商標的申請、註冊服務商標的申請、改變商標標誌的重新提出註冊的申請、商標註冊事項變更的申請、涉及要求優先權的商標註冊申請,這些都應當符合所申報事項和所提供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這三項要求是緊密聯繫的,相互之間有直接的影響。比如,提交的商標申請文件不準確、不完整,就會直接影響其真實性,而要求是真實的,就應當是準確的、完整的。所以三項要求是一個全面的要求,不能截然地分開。
        按照上面所作的解釋,法律中所確定的規則,以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填報為例,比如下列各項:1.申請日期;2.申請類別;3.申請人姓名、地址;4.聯繫人、代理人;5.證件名稱、號碼、發證機關;6.商標種類;7.商標設計説明;8.是否第一次申請;9.在其他哪些類商品上已註冊了相同商標;10.同時在哪些類提出申請,商品名稱、商品用途、主要原料,等。
        這些列舉的和未在這裡列舉的事項、材料,在註冊申請時,都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報。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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