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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五章 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時間:2008-04-16 11:40   來源:中國人大網
        第四十一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註冊不當的有爭議的商標的處理規定。
        本條共分四款,分別對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的處理,以及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發生本條規定的情況,首先是因為商標註冊違反法律規定,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來自商標註冊人方面的原因,也有來自商標審查人員方面的原因。雖然商標審查有法定的標準和客觀的條件,但是在實踐中出現錯漏、受矇騙以及審查工作的失誤等人為因素,目前還難以避免。儘管如此,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無論什麼原因導致商標註冊不當,都應當予以糾正。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兩種導致商標註冊不當的情況,一是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情況。本法第十條規定了商標禁止使用的標誌,也就是説,該條所列舉的標誌不僅不能作為商標註冊,而且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主要是出於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考慮。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了三類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但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予以註冊,明確了商標的顯著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産生的形態、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對註冊商標違反這些規定的,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由商標局依職權撤銷該註冊商標,二是其他單位或個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本款還對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所謂以欺騙和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一般是指: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註冊,比如偽造營業執照、塗改經營範圍、編造有關虛假申請事項的等等。上述這些行為既違反了商標法,也違反了有關民法的原則,其取得的註冊商標權是非法的。本款規定,由商標局依職權撤銷該註冊商標或由其他單位或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本款規定的撤銷註冊商標無年限限制,無論何時發現,都可予以撤銷。
        本條第二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由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惡意註冊馳名商標的不受五年時間限制。其中第十三條是關於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複製、模倣、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馳名商標進行註冊的規定。第十五條是關於不得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的規定。第十六條是有關不得在商標中違反規定使用地理標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是關於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的規定,如不得侵犯他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公民肖像權、姓名權、公民法人的著作權、廠商字號權、原産地名稱權等權利或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對這後一種情況,明確是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實際上是照顧到了未註冊而已經使用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的情況。因為本款的違法行為多是民事權益爭議的內容,所以本款未賦予商標局直接予以撤銷註冊商標的權利,而是規定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請求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馳名商標的,馳名商標所有人還可以無限期追究,不受五年時間的限制。
        本條第三款規定,除前兩款規定情形以外,對已註冊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按照這一規定,如果已註冊商標的權利人發現後註冊的商標與自己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造成消費者誤認,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爭議裁定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受理。
        本條第四款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程式。首先,商標評審委員會是我國負責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的法定機構,裁定註冊商標爭議是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職責。其次,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爭議裁定,必須遵守法定期限,根據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除例外情形外(惡意搶注他人馳名商標的),自被爭議的商標經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申請爭議裁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才予受理。發生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論何時發現都可以直接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要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通知有關當事人,是指依一定的文書形式,告知裁定有關的當事人,按指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參與裁定活動。答辯是裁定中必經的程式,也是有關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商標評審委員會必須保障雙方在裁定活動中平等地行使權利。有關當事人不按期提出答辯或者拒絕答辯的,裁定照常進行,不受影響。
        
        第四十二條  對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禁止以異議裁定所根據的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重復申請裁定的規定。
        按本法有關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每人平均可以提出異議,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還可以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裁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一個註冊商標在完成其核準註冊的程式之前,已經就異議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實完成了其全部的行政和司法審查的程式。在初審公告之後三個月內,這一異議程式是向所有單位和個人開放的,所以,任何潛在的異議人的權利保護都是有法律規定的,而且這一法定保護程式已經過了行政和司法救濟的全部方法,在註冊商標完成核準註冊程式之後,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核準註冊以前已經在初步審定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又以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就是于法有據的。這是因為在異議裁定中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是經過陳述、辯論和調查核實並以異議裁定書的形式加以認定的,而且在有的情況下,還經過了司法程式,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司法機關如果對於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再次進行裁定,不僅毫無實際意義,還會造成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損失,引起程式上的混亂,導致異議的終局裁定喪失已確定的法律上的效力。
        本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申請裁定的條件,在於是否“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所以,即使裁定申請人與異議裁定申請人不為同一單位和個人,有關機關都不應予以受理。至於本條中規定的“相同的事實和理由”,既可以是本法第四十一條中規定的情況,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情況,只要註冊商標在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業經裁定,就説明已經完成相關程式,本條禁止再申請裁定。
        
        第四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通知義務和司法救濟的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將裁定結果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在此次修改以前,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是終局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尋求救濟手段。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為了與該組織有關協定中的司法救濟程式相銜接,此次修改商標法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是終局裁定,對其裁定不服的當事人還可以尋求司法保護,提起訴訟。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階段,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做出維持註冊商標的裁定。維持註冊商標的裁定,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於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決定予以維持。就是説,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裁定程式,對註冊商標,不認為異議人的理由充分,認為特定商標的註冊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可以做出維持註冊商標的裁定,並應及時通知裁定有關的當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的情況,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於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決定予以撤銷。就是説,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裁定程式,對註冊商標異議人或裁定申請人提出的理由、事實予以確認,可以做出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並應及時通知裁定有關的當事人。
        本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裡的起訴,應屬於行政訴訟。按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沒有確認異議人或裁定申請人根據事實和理由提出的法律要求或裁定撤銷當事人已經註冊的商標,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理由。提起訴訟的時間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需要指出的是,本法第二條明確了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所以商標評審委員會是法定機關,其所作裁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對該評審委員會提出行政訴訟。經審理,人民法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正確的,應當予以維持,屬於維持撤銷註冊商標裁定的,應當移交商標局辦理登出手續。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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