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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時間:2008-04-16 11:11   來源:中國人大網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説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説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説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説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説明書為依據,説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釋義】本條是對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提交的基本文件及其內容要求的基本規定。
        一、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專利申請文件的目的在於啟動受理專利的法律程式,記載和描述並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明確申請人對該發明創造請求保護的範圍,也是審查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的基礎。作為發明創造的申請人依法必須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請求書、説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以及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專利如果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委託書;要求享受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優先權的有關證明文件;要求申請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等。
        二、請求書。請求書是申請人就發明創造提出的書面專利請求。按照本條第二款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請求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的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明的技術主題。發明名稱中不應含有非技術詞語,如人名、公司名稱、商標、代號、型號等,也不應有含糊不清的詞語,如“及其他”、“及其類似裝置”等,也不能使用籠統的詞語,如僅用“方法”、“化合物”等詞作為發明的名稱。
        2.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發明人應當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應當是個人,不應當是單位或者集體。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應當用真名。
        3.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申請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按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即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是單位。申請人是單位時,應當使用正式全稱,不得使用縮寫或者簡稱。申請文件中指明的名稱應當與使用的公章上的名稱相一致。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人是個人時,應當使用本人的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假名。請求書中的地址,應當符合郵件能夠迅速、準確地投遞的要求。
        4.如果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填寫專利代理機構的全稱。專利代理人應當使用真實姓名,同時填寫專利代理人在專利局登記的編碼。
        5.其他事項。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1)申請人的國籍;(2)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3)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4)要求優先權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5)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6)申請文件清單;(7)附加文件清單;(8)其他需要註明的有關事項。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三、説明書。説明書是申請人對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作的書面説明,是專利申請的最基本的文件,是一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基礎。因而,對於説明書的撰寫有嚴格的要求,按照本條第三款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要求:
        1.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説明。這裡講的“清楚”,是指主題明確,用詞準確。主題明確,即説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為達到該目的所採用的技術方案以及該技術方案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用詞準確,就要求説明書應當使用技術用語,準確表達主題,用詞不能含糊不清,所使用的法定計量單位應當符合規範。這裡講的“完整”,是指説明書不得缺少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所規定的內容,這些內容是理解、再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必不可少的內容。缺少其中任何一部分內容,都是不完整的説明書。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説明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和順序撰寫:(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2)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3)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並且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4)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5)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並且能夠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6)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7)有附圖的,應當有圖面説明;(8)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發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適應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説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説明書,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説明書的篇幅並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説明書中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2.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這裡講的“所屬技術領域”,指的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直接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鄰的技術領域。這裡講的“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説明書記載的內容,不需要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再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並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
        3.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附圖是説明書的組成部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説明書必須有附圖。附圖可以有助於直觀地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每個技術特徵和整體技術方案。用文字足以清楚描述發明技術方案的,可以沒有附圖。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説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説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註釋。
        4.摘要應當簡要説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説明書摘要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説明書的內容提要,它的作用僅僅是供來檢索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內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屬於原始公開的內容,不能作為以後修改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根據,也不能用來解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主要包括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徵和用途。摘要還應當附上一幅最能説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附圖。摘要應當簡要。
        四、權利要求書。即申請人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按照本條的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説明書為依據,説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1.以説明書為依據。指的是權利的要求應當得到説明書的支援,即權利要求從形式到內容都應與説明書所反映的內容相一致,權利要求書中的用語在説明書中應有所反映,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特徵在説明書中有記載,且實質內容應當一致,不能超出説明書的範圍。
        2.説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由於權利要求書是專利申請文件的核心,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在被授予專利之後,是判斷專利侵權的依據,也是提出專利權撤銷和專利權無效宣告的依據。因而,認真撰寫權利要求書中的專利保護範圍,對於申請人來講,就顯得尤為重要,也就要求申請人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全部技術特徵完整地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不能過寬,也不能過窄。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並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産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釋義】本條是對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的專利文件的要求的規定。
        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産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由於專利保護的對象不同,因此,專利法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所提交的文件與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有所不同。申請外觀設計請求書的內容與格式原則上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類似,區別主要在於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中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産品及其所屬類別。
        二、應當提交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産品為準。可見,外觀設計的圖片和照片的提供,對於該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是至關重要的。因此,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産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以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如果是申請立體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正投影視圖和立體圖;申請産品的平面外觀設計,當要點涉及兩個面時,應當提交兩面視圖。各視圖的名稱應當標注在相應視圖下面。如果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三、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包括:(1)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説明。外觀設計的簡要説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産品的主要創作部位、請求保護的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説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説明産品的性能和用途。(2)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産品樣品或者模型。
        四、請求書中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産品及其所屬的類別。這是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一項特殊的要求。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産品,也就是要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産品名稱。該名稱應當準確地表明請求給予保護的産品。産品的名稱應當符合以下的要求:(1)産品的名稱應當符合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名稱;(2)産品的名稱應當與設計的內容相符合;(3)避免使用人名、地名、公司名稱、商標、代號、型號或以歷史時代命名的産品名稱,避免使用概括、抽象、附有功能、構造的名稱,不能使用附有産品規格、數量單位的名稱,不能使用以産品的形狀、色彩及材料命名的名稱、省略寫法的名稱、以外國文字命名的名稱、附有外觀設計內容的名稱。
        要求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請求書中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産品及其所屬類別,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的産品類別為準,只要在相同或同類産品上使用了相同的外觀設計,就構成了對專利權的侵犯。如果相同的外觀設計使用在完全不同類的産品上,就不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釋義】本條是關於專利申請日的規定。
        一、申請日,即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是指專利局收到符合法律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的日期。申請日的確定對於專利申請人具有重要意義,表現在:(1)申請日是判斷一項發明創造新穎性的時間界限。所謂新穎性,必須是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一項外觀設計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2)是判斷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創造性的時間界限。即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3)確定專利申請的先後。即按照本法第九條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4)確定優先權存在的期限。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5)確定發明專利申請公佈的時間。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佈。(6)確定專利權的期限。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二、依照本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指收到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文件,如果收到的法定申請文件不齊的,不能確定為申請日。
        三、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寄出的郵戳日,是指申請人發出申請文件當地的郵戳日。如果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能夠提出證明以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釋義】本條是對取得優先權的條件的規定。
        一、優先權是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確立的基本原則。本法所稱優先權,包括外國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兩種。外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甲國提出正式的專利申請後,根據甲國同乙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在特定的期限內又就同一發明向乙國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時,有權將在甲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作為後來在乙國提出申請的申請日。本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一國提出正式的專利申請後,在特定的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在該國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有權將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作為後一次申請的申請日。優先權的作用主要在於:一是由於專利權的授予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即當有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時,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因此,在某一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期間內,有其他人提出同樣的專利申請的,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處於優先的地位。二是判斷發明創造是否符合新穎性、創造性的要求,是以申請日為界限的。由於優先權人後來提出的申請可以以其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為優先權日,因此,在這一期限內涉及其發明創造的任何公開,都不影響該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創造性。
        二、本條第一款是對外國優先權的規定。外國優先權的設立,是基於建立超國家的世界範圍內專利制度的一種嘗試,即同一發明創造可以在實行專利制度的所有國家取得排他性的獨佔權。有了這一制度以後,使得希望在多個國家尋求專利保護的申請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和實際利益,申請人不必在國內和國外同時花時間克服語言障礙經辦複雜的手續逐個提出所有的申請,他可以在六個月、十二個月優先權期限內放心地充分考慮有必要在哪些國家尋求保護,又不致因在這個期間該發明創造被公開或因其他人提出同樣的申請而喪失取得專利權的可能。本條關於外國優先權的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優先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享有。按照本條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期限為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期限為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本法的規定與《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的規定是一致的。申請人提出的專利申請必須是在外國,並且是第一次,即在申請前沒有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對於第一次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尚未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該第一次申請必須是經外國專利機關受理並給予了申請日的正式申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也稱為優先權日。
        2.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的主題,必須與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發明創造的主題相同,即兩次專利申請中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名稱相同,技術特徵相同,技術方案相同。對於後一申請中超出第一次申請內容的部分,不享受優先權。
        3.外國專利申請在我國取得優先權,以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為前提。即受理申請人第一次申請的該外國與我國簽訂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雙邊協議,或者與我國共同參加了有優先權規定的國際條約,或者相互承認在對方國家提出的專利申請可以在本國取得優先權。
        三、本條第二款對本國優先權的取得作了規定。即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本國優先權僅限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能取得本國優先權。取得優先權的條件是:(1)申請人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已在中國提出過一次申請,並且該申請符合條件,已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並確定申請日;(2)優先權的期限為自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超過十二個月再提出申請,則不能享有優先權;(3)自第一次提出申請之後,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的主題再次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釋義】本條是關於申請人取得優先權的程式的規定。
        按照本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在書面聲明中應當寫明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
        二、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包括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時提交的專利申請請求書、説明書、權利要求書以及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依法應當提交的申請文件的副本。如果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該國受理機關證明。
        三、如果申請人要求優先權而沒有提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則視為沒有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種産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産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釋義】本條是關於專利申請的單一性原則和合併申請的規定。
        一、一項專利申請只限于一項發明創造,即通常所説的“單一性原則”,是世界上多數國家處理專利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我國的專利法也確立了這一原則。採用這一原則,有利於方便專利申請的審查,便於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申請進行有效的分類、檢索,可以安排不同的審查人員進行審查,可以提高審查工作效率,對專利申請人也有利。同時,也有利於合理收費,避免有的申請人以一件申請請求保護幾項發明創造,從而達到少繳申請費、審查費和年費的目的。
        二、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即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中只能包含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僅限于一個獨立的權利要求。如果權利要求書中只有一個獨立的權利要求,或者在一個獨立的權利要求之下還有若干個從屬權利要求,也是符合單一性的原則的。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一件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只能包含一種産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
        三、按照專利申請的單一性原則,一件專利申請只限于一件發明創造。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例外。
        1.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來講,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稱為合併申請。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其中特定技術特徵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考慮,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符合上述規定的兩項以上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項之一:(1)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産品或者方法的同類獨立權利要求;(2)産品和專用於製造該産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3)産品和該産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4)産品、專用於製造該産品的方法和該産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5)産品、專用於製造該産品的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6)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2.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産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對於外觀設計符合合併申請須具備兩方面的條件:一是使用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産品,必須屬於同一類別。這裡講的“同一類別”,是指産品屬於分類表中同一個小類。二是使用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産品必須是成套出售或者成套使用的。這裡講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産品的設計構思相同,並且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的。比如成套的茶具,就可以依法提出合併申請。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釋義】本條是關於申請人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可以撤回專利申請的規定。
        一、依法提出專利申請,是申請人的民事權利。申請人對這一權利有權自行處分。申請人在申請專利以後,可能會出於各種考慮,而撤回專利申請。比如,申請人可能會認為自己的申請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因而不會被授予專利權;或者自己的專利申請的內容在經濟上沒有太多的經濟效益,不值得因此繳納有關費用等,可以撤回申請。撤回專利申請的時間,可以是被授予專利權之前的任何時間。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做好公佈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後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佈。撤回專利申請時,對於已經繳納的申請費和其他費用,專利局不予退還。
        二、本法其他條款還規定了一些視為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情況。如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發明專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該國對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進行實質審查後,要求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對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覆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督促申請人及時履行義務。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釋義】本條是關於申請人對專利申請的修改權的規定。
        一、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這是法律賦予專利申請人的一項權利。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以後,被授予專利權以前,可能因多種原因,需要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比如,可能會認為自己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有些地方寫的不清楚,不準確,或者有些數據還需要經過重新測算,更改等等。因此,法律允許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這裡規定的申請人對專利文件的修改,與本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申請人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其專利申請的修改是不同的,這裡是申請人主動提出的修改。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局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作出答覆時,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比如,可以對原來的文字、圖示進行修改,以使得更加清楚、準確;或者可以對原來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補充,以使得更加完善。但是,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
        二、關於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範圍。按照本條規定,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範圍不得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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