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臺法務主管部門確定性侵未滿12歲兒童至少判5年

時間:2010-10-13 14:38   來源:台灣網

  台灣網10月13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當局“法務部”法規研修小組昨天(12日)對妨害性自主罪有關規定達成共識,性侵未滿12歲的兒童,不管有無違反其意願,一律重判5年以上徒刑;至於假借宗教騙色者,小組成員幾乎一致同意增訂“神棍騙色罪”,判刑3到10年。

  其他共識包括,與12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年性交,不違反其意願時,判刑3到10年,違反意願者,加重刑責1/2;與16歲以上者性交,不違反其意願者無罪,若行使強制力、違反其意願,則判刑3到10年。

  臺灣白玫瑰運動發起人曾香蕉、EVA都不能接受,要求對性侵未滿14歲者,一律重判7年以上,並希望將身心障礙者納入前述保護範圍。

  但律師尤美女認為,性侵犯被輕判,問題在法官採用較輕的條文,她反對“以年齡一刀切”的修法。臺灣“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則説,要檢討“無罪推定”是否適用在性侵害加害者身上;臺灣“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指出,修法前提,應加強法官專業培訓。

  法規研修小組召集人、臺當局“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镮,昨天會後指出,妨害性自主罪有關規定將全盤翻修,10月26日小組將再開會,對共識進行最後確認,臺當局“法務部”希望臺灣“立法院”本會期能通過修法。

  對於為何將性侵幼童年齡訂在“未滿12歲”,而非參考臺灣“司法院”和臺灣“最高法院”見解,將年齡層設在“7歲”?吳陳镮表示,是根據醫學文獻及心理學家分析,且兒童及少年福利有關規定也認定“未滿12歲是兒童”。

  至於“兩小無猜”性行為該如何處罰?法規研修小組多數成員認為,未滿18歲的犯案者,可減刑或免刑。

編輯:王偉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