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浙江省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2009.10.30)

時間:2009-10-30 13:41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財外金字〔2009〕52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中小企業局(經貿局)、發改委(局)、金融辦、人民銀行、各銀監分局(寧波不發):

  為進一步發揮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放大效應和導向作用,積極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企業信貸的支援力度,有效緩解小企業融資困難,經省政府同意,我們對2006年印發的《浙江省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浙財建字〔2006〕90號)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現將修訂後的《浙江省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省財政廳

  省中小企業局

  省發改委

  省金融辦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銀監局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浙江省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積極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企業信貸支援力度,有效緩解小企業融資困難,促進我省經濟持續、穩定、較快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是鼓勵和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小企業貸款的政府引導性專項扶持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企業,是指在本省境內依法設立的,上年銷售(營業)收入在500萬元以下,且金融機構貸款餘額在200萬元以下的生産型、科技型和從事現代服務業(包括現代商貿業、現代物流業、資訊服務業、科技服務業、商務服務業、文化服務業和社區服務業)的企業。

  第四條 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省發改委是風險補償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負責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的指導、管理和監督。省中小企業局和省發改委共同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業務指導;省財政廳負責年度風險補償資金的預算管理,並負責資金撥付;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監局、省金融辦等部門負責做好風險補償的審核工作。

  省中小企業局和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確定風險補償資金的具體支援方式和使用範圍,並提出年度使用計劃,報省政府辦公廳批准。

  第五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産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風險補償資金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風險補償資金的來源

  第六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來源:

  (一)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中小企業專項扶持資金和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

  (二)市、縣(市、區)配套的財政資金。

  第七條 市、縣(市、區)財政資金與省級專項扶持資金實行自願配套的原則,省和市、縣(市、區)資金配套比例一般為5:5,其中欠發達市、縣(市、區)為7:3。

  第八條 市、縣(市、區)財政自願出資配套的,應于當年9月底前向省財政廳和省中小企業局、省發改委出具自願出資配套承諾書,明確同意實施風險補償的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地方最高配套出資金額,同時將上年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企業的貸款實績和本年度貸款計劃上報備案。

  省中小企業局、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配套出資的市、縣(市、區)小企業貸款實績,確定省財政和市、縣(市、區)財政配套出資的風險補償資金數額,共同組成該市、縣(市、區)風險補償資金總額。

  第二章  風險補償資金的標準和使用範圍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補償標準,以上一年度該市、縣(市、區)的小企業貸款月均餘額為基數,按小企業貸款比上年凈增額的0.5%予以補償。小型服務業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在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標準的基礎上再提高0.3個百分點。

  第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主要用於補償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小企業貸款産生的風險。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對小企業貸款增加較多、風險控制較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三章  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配套出資的市、縣(市、區)的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辦法要求,于次年2月底前將相關申請資料報當地經貿(中小企業)、發改、財政部門。當地經貿(中小企業)、發改、財政等部門聯合當地人行、銀監、金融辦等有關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新增小企業貸款實績進行審核,並於3月31日前報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省發改委聯合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監局、省金融辦等部門共同對各地上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貸款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省級風險補償資金由省財政廳撥付給經辦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財政部門。各地財政部門應及時將省級及本級配套的風險補償資金一併撥付給經辦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套資金不到位的市、縣(市、區),將不再納入下一年度的風險補償範圍。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辦法所指的小企業的實際狀況,單獨建立符合小企業貸款業務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積極創新産品和服務,簡化信貸流程,提高貸款發放效率。

  第十五條 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挪用資金等違法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並將已撥付的風險補償資金全額收回上繳省財政。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09〕71號)精神,各縣級政府參照本辦法精神,對小額貸款公司涉農貸款、弱勢群體創業貸款和其他領域的小額貸款實施風險補償,補償比例可控制在0.5%左右。省財政根據省金融辦組織的小額貸款公司年度考評結果和各地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情況,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縣級財政適當的補助。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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