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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高技術産業發展項目驗收操作規程(2009.09.25)

時間:2009-09-25 13:47   來源: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廈發改高技〔2009〕64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高技術産業發展項目管理,使項目驗收工作規範化、程式化,提高項目驗收的品質和效率,特製定《廈門市高技術産業發展項目驗收操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廈門市高技術産業發展項目驗收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加強廈門市高技術産業發展項目管理,規範項目驗收程式、提高驗收品質和工作效率,根據《福建省促進項目成果轉化扶持辦法(修訂)》(閩發改政策〔2006〕571號)和《廈門市市級高技術産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廈門市高技術産業發展項目是指獲得各級財政性專項扶持資金的國家高技術産業發展項目(含國家增投資金項目)(以下簡稱“國家專項”)、福建省、廈門市促進項目成果轉化資金扶持項目(以下簡稱“省、市6?18專項”)、廈門市市級高技術産業發展項目(以下簡稱“市級專項”)。

  第三條 項目驗收由市發展改革委委託廈門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簡稱“項目評審中心”)組織開展。

  第四條 驗收工作按以下職責進行分工:

  (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下達項目驗收計劃;

  (二)項目評審中心負責項目驗收資料審查、驗收會議的組織等工作;

  (三)各區(發改局)、火炬高新區(經發處)負責督導項目單位按計劃申報項目驗收。

  第五條 項目驗收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請。由項目單位填寫“廈門市高技術産業發展項目驗收申請表”(詳見附件1-2)向所在區(發改局)或火炬高新區(經發處)提交申請報告(詳見附件3-4),其中國家專項直接報市發展改革委;

  (二)轉報。所在區(發改局)或火炬高新區(經發處)接到項目單位的申請報告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確認、蓋章工作,報市發展改革委;

  (三)初審。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驗收項目進行登記後轉送項目評審中心,項目評審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驗收項目進行資料完備性審查;

  (四)下任務書。初審合格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通過金宏網流程下達任務書給項目評審中心;

  (五)復核。項目評審中心根據任務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資料的前置審查,對有疑問的項目可赴項目建設現場前置考察;

  (六)評審。項目評審中心對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工作,驗收報告送市發展改革委;

  (七)審定。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通過驗收的項目進行審定,符合要求的交付項目評審中心進行裝訂、存檔。

  第六條 經初審驗收資料不完整的,項目評審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補件通知單,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七條 資料前置審查重點包括:

  (一)資料深度是否達到要求,章節是否完整,相關資料內容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二)項目總投資、建設內容、規模及生産能力是否與計劃相符;

  (三)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有無發生重大變更事項。

  第八條 項目實際完成投資要求包括:

  (一)總投資達到計劃投資90%的項目,認定為具備驗收條件,其中重要單項投資完成未達到計劃投資90%的,項目單位須對其調減原因進行合理解釋和説明。

  (二)總投資未達到計劃投資90%的項目,需經項目批復單位同意項目投資調整後才可進行項目驗收。

  第九條 前置現場考察的項目,應書面告知項目單位考察目的、要求、內容及時間。

  第十條 資料審查及前置現場考察後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可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可採取集中評審、書面評審、自行評審等和簡易評審等形式。

  第十二條 以驗收會形式進行的,邀請專家5人為宜,專家組由行業、管理和財務專家組成(技術1人、財務1人、管理2人、基建1人),省6?18專項可增加邀請成果提供方。

  驗收會工作程式如下:

  (一)項目單位代表介紹驗收項目建設投資完成情況;

  (二)專家組實地勘查驗收項目建設現場(重要場所必須拍照存檔);

  (三)專家組成員核對相關票據、質疑,項目單位答覆;

  (四)形成專家組驗收意見;

  (五)總結項目驗收情況,提出下步工作意見或建議;

  (六)項目單位代表發言。

  第十三條 驗收會後,項目單位應根據專家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項目驗收資料。

  第十四條 對於認定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正式函覆項目單位説明情況。

  第十五條 省6?18專項扶持中,安排市級財政預算內配套扶持資金的項目應同時驗收。

  第十六條 國家專項驗收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省、市6?18專項和市級專項驗收工作經費由市發展改革委統一安排,項目評審中心不再另行收費。

  第十七條 驗收項目應按國家、省、市三級專項分類編號存檔。

  第十八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驗收資料的審核、蓋章,原稿一式二份。

  第十九條 本規程由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程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附件:1、廈門市高技術産業發展項目驗收申請表(國家專項適用);

     2、廈門市高技術産業發展項目驗收申請表(市級專項和省、市6?18專項適用);

     3、國家高技術産業項目驗收證書;

     4、福建省(廈門市)項目成果轉化資金扶持項目驗收表。  

  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09年9月25日印發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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