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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深化冀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2018-12-07 15:43: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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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論述,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河北發展機遇,逐步為其在冀投資、創業、就業、學習和生活提供與河北企業、居民同等待遇,進一步促進和深化冀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措施。

  一、冀臺經貿合作方面
  1.鼓勵臺灣同胞積極分享京津冀協同發展、雄安新區規劃建設、“一帶一路”發展戰略以及2022年冬奧會等重大歷史機遇。重點投向先進裝備製造、新一代資訊技術、生命健康、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特種機器人等新興産業集群以及環京津休閒旅遊、健康養老、文化創意、金融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參與鋼鐵、石化、建材等傳統産業改造升級。積極發展滑雪裝備製造、人才培訓等冰雪體育産業。(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工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雄安新區管委會、省冬奧辦、各市政府)
  2.鼓勵臺灣同胞參與雄安新區規劃建設,重點在高端高新産業、金融、物流以及科技研發領域開展合作。各項開放政策同等適用於臺資企業。(責任單位:雄安新區管委會)
  3.鼓勵臺灣同胞參與我省各類基礎設施PPP項目合作,重點投向煤改氣、煤改電等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參與京津冀交通一體化、扶貧公路等交通設施建設,發展軌道交通,開發海上風電等綠色能源,參與防洪抗旱水利工程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支援臺資依法依規以特許經營方式等參與管理運營,同等適用有關支援政策。(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住建廳、省生態環境廳、各市政府)
  4.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與省內企業享受同等優惠政策。我省各級政府、各部門設立的各類扶持資金和各項優惠政策等,同等適用於臺資企業。(責任單位:省工信廳、省有關部門、各市政府)
  5.鼓勵臺灣同胞參與我省鄉村振興戰略,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專業技術人員在推進全省鄉村産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等領域的項目合作、運營管理,並同等享受相關政策支援。(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臺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委組織部、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林業和草原局、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省工信廳、各市政府)
  6.支援臺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省內國有企業改革。(責任單位:省國資委)
  7.鼓勵臺資設立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對在我省設立地區總部及財務中心、採購中心等功能性機構,由所在地對其辦公場所、經營設施、開辦費用等給予補助。支援臺資研發機構、臺資企業在我省設立研發機構,面向我省企業轉化推廣先進技術成果。臺資機構轉讓技術,開展技術諮詢服務業務,經認定的合同享受技術交易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
  8.對列入省市重點建設計劃的臺資項目從招商到竣工投産實行“保姆式”全程領辦、代辦制,建立專人負責制。創建跟蹤服務檔案,暢通到府服務、企業免跑的綠色通道,逐企逐項解決實際問題。(責任單位:各市政府)
  9.臺資企業在我省辦理工商註冊、外匯登記、業務牌照、資質許可、政府特許、標準制定等方面,與省內企業統一標準、統一時限、統一程式。在申請各類財政資金支援、申辦各類資質和證書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各部門未經法律授權不得擅自增加對臺資企業的限制。臺灣同胞可以在我省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有關部門、各市政府)
  10.臺資企業與省內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我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産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按比例計算後低於該項目土地實際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費用之和,應按不低於實際各項目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11.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冀臺資企業,依法享受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依法同等享受國家有關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技術轉讓所得減免,設在河北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12.鼓勵臺資企業擴大投資,其所得利潤再投資鼓勵類項目時,按省內企業同等待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13.實施“源頭管理、口岸驗放”的兩岸商品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於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發展和規範的管理制度。簡化臺灣地區特殊物品入境審批手續,來自臺灣地區的入境特殊物品實施境外風險評估,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實現即報即批。(責任單位:石家莊海關、省發展改革委)
  14.支援臺灣同胞在農業高效種養、農産品精深加工等領域進行先進技術的交流合作。在我省的臺資農業企業可與省內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鼓勵臺資農業企業申報農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享受農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相關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15.鼓勵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及省級以上開發區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出臺有針對性的吸引臺資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各市政府)
  16.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重點支援在冀臺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冀臺資企業依法依規在主機板、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在新三板掛牌。(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發展改革委、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河北證監局)
  17.支援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臺資銀行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我省實體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支援省內金融機構為在冀臺資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河北銀保監局)
  18.支援臺資金融機構、商戶等與在冀清算機構及河北省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展開闔作,為臺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責任單位: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河北銀保監局)
  19.支援我省徵信機構與臺灣徵信機構依法開展業務合作,為冀臺兩地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責任單位: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
  20.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來河北辦展參會,同等享受相關支援政策。(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石家莊海關)
  21.支援臺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採購。(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各市政府)
  22.依法嚴格保護臺商投資企業智慧財産權。建立企業智慧財産權信用資訊系統,完善智慧財産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和智慧財産權侵權查處快速反應機制。加強智慧財産權執法、維權援助和仲裁調解工作,促進行政執法與司法有效銜接。(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智慧財産權局)
  二、來冀就業創業方面
  23.鼓勵臺灣同胞來我省創業。各級政府出臺的創業項目扶持、融資支援、科技創新、市場開拓、生産經營場所和住房租金補貼等優惠政策,對臺灣同胞同等適用。(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市政府)
  24.取得祖國大陸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的臺灣學生,以及取得祖國大陸承認學歷的其他臺灣居民,均可報名應聘我省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對於我省急需的高層次、短缺專業人才,可採取選聘方式招聘。聘後按照國家現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制度進行管理,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相關部門)
  25.臺灣專業人才可按規定申請參與國家“千人計劃”。在冀工作的臺灣專業人才,可按規定申請參與國家“萬人計劃”。臺灣同胞可按規定參評河北省的特聘專家或特聘專業人才。(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
  26.臺灣專業人才在我省就業創業、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同等享受我省支援本地人才培養和引進海外人才的有關政策,以及在冀落戶安居、子女教育、交通出行等人才服務保障方面的政策。(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7.鼓勵臺灣教師來我省院校任教。對符合招聘條件並任教的,與我省高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對符合高層次人才條件的,可按同等條件申請專家稱號,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在臺灣地區獲得教師資格的臺灣教師可通過特聘、購買服務、短期雙向交流等方式,在我省幼兒園和中小學從事音樂、體育、美術、外語學科教學工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28.鼓勵和支援臺灣社會團體與我省相關社會團體合作,參與我省的扶貧、支教、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對有意願到農村中小學校支教的臺灣教師,積極協助安排工作崗位,並納入全省“三區”教師支教計劃,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扶貧辦)
  29.臺灣同胞參加職稱評審,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即可申報參加職稱評審。(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30.鼓勵符合對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臺灣同胞,在我省報名參加由省人社廳及各市人社局考試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的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31.鼓勵支援在我省的臺灣同胞加入省內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在我省臺灣科技人員可在科技學會、研究會內任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理事及以上職務。(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32.鼓勵支援臺灣地區投資者在我省合資(合作)設立醫療機構,享受所在地公立醫院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33.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在我省考取大陸執業醫師資格和護士執業資格;支援取得大陸醫師資格和護士職業資格的臺灣同胞在我省辦理執業註冊。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醫師,按照相關規定在我省申請辦理短期行醫執業證書,期滿後重新辦理註冊手續。(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34.支援在臺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臺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我省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責任單位:河北證監局)
  三、冀臺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35.支援兩岸教育文化科研機構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鼓勵兩岸高等院校共同在我省設立兩岸合作研究機構。鼓勵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産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民族事務委)
  36.支援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鼓勵臺灣青少年來河北開展研學旅行,參加各類夏令營和青少年交流活動。(責任單位:省臺辦、省教育廳)
  37.鼓勵冀臺專業院校開展對口交流和校際協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合作培訓人才。(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38.支援臺灣文化機構、藝術團體和各界人士參與我省舉辦的河北文化寶島行、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參與“中華文化走出去”計劃、符合條件的雙方文化合作項目可納入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資源庫。(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遊廳)
  39.鼓勵臺灣地區高層次文化人才與我省文藝院團、研究機構採取簽約、項目合作、崗位聘任等方式進行合作。協助臺灣地區文化藝術團體來我省舉辦臺灣文化藝術節,為臺灣地區優質演出項目提供展示平臺。(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遊廳)
  40.支援臺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我省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我省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臺灣生産的電影、電視劇不做數量限制。放寬冀臺合拍電影、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冀臺電影合拍立項申報費用;縮短兩岸電視劇合拍立項階段故事梗概的審批時限。(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廣播電視局)
  41.對臺灣圖書進口業務建立綠色通道,簡化進口審批流程。同時段進口的臺灣圖書可優先辦理相關手續。(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
  42.支援臺灣媒體與我省媒體在節目製作、記者互訪、新媒體運用等方面建立多層次多角度的合作關係。定期邀請臺灣媒體到河北參訪交流。(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臺辦、省廣播電視局)
  43.在我省工作的臺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參加省、市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技術能手、“三八”紅旗手、青年五四獎章等榮譽稱號評選。(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臺辦、省民政廳、省總工會、省婦聯、團省委)
  44.支援我省臺資企業依法組建工會組織,臺灣同胞加入工會組織可享受與全省現有工會組織及工會會員同等待遇,享受各級工會組織的文化、體育、技能培訓、技能大賽、療養休養等活動。(責任單位:省總工會、省婦聯)
  45.在我省長期居住,對推動當地經濟發展具有突出貢獻的臺灣同胞可依照有關規定列席、旁聽省市政協會議,並參加部分議題的討論。(責任單位:省臺辦、省政協港澳臺僑委) 
  四、生活宜居方面
  46.在我省期間,臺灣同胞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可在全省所有合法經營的旅館業單位登記住宿。(責任單位:省公安廳)
  47.在我省工作的臺灣同胞,可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及其他機動車業務,也可申請辦理初次或增駕機動車駕駛證、境外駕駛證更換及其他駕駛證業務。(責任單位:省公安廳)
  48.在我省工作的臺灣同胞共同居住的子女,可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就近就學,享有同等待遇,其學籍根據自願可設置為大陸統一學籍。(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49.在我省各高校就讀的臺灣籍大學生在助學金、獎學金等方面,與其他學生一樣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50.在我省工作的臺灣同胞可辦理京津冀一卡通,與京津冀居民同等享受公共交通、景點遊覽等待遇。來我省參訪旅遊的臺灣同胞,持有效臺胞證件與我省居民同等享受省內旅遊景點門票價格優惠待遇。(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遊廳、省交通廳)
  51.在我省臺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我省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醫療機構應根據就診的臺灣同胞申請,依法依規為其提供符合臺灣地區健保機構核退費用所需的證明文件。(責任單位:省衛生和健康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52.在我省工作的臺灣同胞,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享受依法提供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各項金融業務、交通住宿等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保障。(責任單位:省直相關部門及各市政府)
  53.在我省設立臺胞服務中心,聘請法律顧問,為臺灣同胞來我省投資、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政策諮詢、輔導服務和緊急救助服務。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同等享有向河北有關部門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責任單位:省臺辦、省司法廳)
[責任編輯: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