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無錫】江蘇無錫市出臺《深化錫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
台灣網11月21日無錫訊 今年2月底,中央層面出臺了《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31條措施”)。8月份,出臺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辦法》。這兩項政策的實施是吸引廣大臺胞來大陸發展,推進兩岸經濟社會融合,便利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工作、生活的一件大事。在江蘇省級層面,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省委常委會分別審議通過,于8月30日正式出臺了《關於深化蘇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實施意見》(以下簡稱“76條措施”)。
儘快讓“31條措施”及“76條措施”落地見效,是無錫市義不容辭的使命擔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委常委會分別審議通過,今天,無錫市臺辦舉辦媒體見面會,正式出臺《深化錫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以貫徹落實中央“31條措施”、省“76條措施”以及整合無錫市已實施的相關政策為主要內容,分四個部分,全文66條。
第一部分:推動臺資企業高品質發展。這一部分共24條。突出經貿合作是對臺工作的主抓手,體量大、份量重,主要借鑒吸收了上級促進臺資提質增效以及發改、經信、科技、質監、金融、稅務等部門的政策措施,強調臺企可同等享受無錫市出臺的各項産業扶持政策,引導臺資企業實施本土化戰略,支援存量臺資企業創新發展、轉型升級,強化增量臺資項目的政策導向,優化臺企營商環境。主要目的在於積極引導臺企融入該市産業強市進程,推動高品質發展。
第二部分:深化人才交流與合作。這一部分共9條。旨在通過加強兩地人才交流合作,為無錫市高品質發展增添智力支撐。進一步放寬臺灣人才來該市的準入條件,吸納臺灣各類人才,特別是高級經營管理人才、高層次創新人才和團隊、高技能人才等來我市發展。
第三部分:促進社會文化融合發展。這一部分共14條。重點在於促進民間團體、公益組織、工會組織、教育文化研究機構之間的交流,支援臺胞參與無錫市教育培訓、文化創意、文藝創作、社科研究、旅遊體育等領域的合作,把臺胞納入相關榮譽稱號的評選,擴大民間往來,融洽同胞感情,引導更多的臺胞融入到該市社會和文化建設之中來。
第四部分:改善臺胞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環境。這一部分共19條。盡可能為臺胞提供同等待遇,是讓普通臺胞“最有感”的政策安排。這部分內容涉及到廣大臺胞在無錫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解決的他們日常生活便利化的問題,重點關注常住臺胞及臺灣青年。
《實施意見》全面貫徹中央大政方針,緊扣無錫市高品質發展的部署要求,緊密結合無錫市對臺工作實際,突出政策的整合創新,具有鮮明的無錫特色,對促進錫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提出較為全面系統的措施。
一是充分體現了服務對臺工作大局和服務無錫市高品質發展大局的有機統一。堅定不移地貫徹中央對臺方針政策,盡可能在各個領域為臺灣同胞提供與無錫居民同等待遇,努力為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作出無錫貢獻。同時,緊扣無錫市高品質發展走在前列的部署,特別是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進産業強市的要求,通過措施的制定實施,積極優化存量臺資企業,加大力度招引符合無錫市産業政策的增量臺資,強化招引臺灣高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這些內容具有鮮明的無錫特色,也是無錫市《實施意見》的亮點。
二是全面落實落細中央“31條措施”和省“76條措施”的主要精神。中央和省級層面的措施意見其核心精神是,逐步為臺胞在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領域提供與大陸企業和居民同等待遇。無錫市的《實施意見》充分體現了這一核心精神。這既符合中央要求,又能體現無錫對臺工作走在前列的責任擔當。
三是實現深化錫臺兩地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措施整合和創新。通過《實施意見》的制定,全面系統地梳理了無錫市已實施的各類可以對臺企臺胞開放享受的政策,整合了一批“含金量”較高的措施,同時在社會文化領域和臺胞在錫工作生活便利化方面提出了一批突破性創新舉措。《實施意見》將為進一步促進錫臺交流合作、深化兩地融合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政策支援。
附:《深化錫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全文
關於深化錫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思想,促進在錫臺資企業高品質發展,深化錫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逐步為臺灣同胞來錫投資、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與無錫居民同等待遇,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改委印發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蘇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實施意見》(蘇辦〔2018〕44號),結合無錫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推動臺資企業高品質發展
1.鼓勵和支援在錫臺資企業創新發展、轉型發展,助推無錫高品質發展。鼓勵和支援在錫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中國製造2025”江蘇行動綱要》實施計劃。鼓勵臺資企業參與無錫創新驅動核心戰略和産業強市主導戰略,積極投入到新一代資訊技術産業、智慧製造、現代服務業發展,臺資企業同等享受市出臺的各項扶持政策、優惠政策,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招標。鼓勵臺資企業持續擴大在錫投資,對於臺商以臺資企業獲得的利潤再投資,符合條件的項目,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稅務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2.大力支援臺資企業來錫投資。鼓勵臺資投向高新技術産業、戰略性新興産業等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對世界500強臺資企業(以《財富》排行榜為準,下同)、全球行業龍頭臺資企業來錫投資的,當年實際到賬金額超過2億美元且符合無錫市鼓勵發展的七大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的項目,市現代産業發展資金按政策規定給予重點支援。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申請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現代服務業發展基金。鼓勵生産性服務項目建設。對企業在金融服務、科技服務、現代物流、節能環保服務等四大生産性服務業領域新增投資項目或融資租賃企業新購設備,且投資達到500萬元以上的,給予當期投資額5%的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連續扶持時間不超過2年。鼓勵加大生活性服務業項目建設,對企業在文化創意、旅遊休閒、健康養老三大生活性服務業領域新增投資項目,且當期投資達到500萬元以上的,給予當期投資額5%的投資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連續扶持時間不超過2年。(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3.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獲得認定的依法享受同等政策優惠。支援臺資企業在錫開展重大科技成果産業化,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市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支援。在産業化計劃實施期間,以直接資助、後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單個項目最高500萬元研發資助。鼓勵臺資企業開發“專精特新”産品,被評為市“專精特新”産品的,擇優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鼓勵臺資企業加強世界領先技術的首臺(套)重大裝備的開發應用,對通過省級及以上“首臺(套)重大裝備及關鍵部件”認定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建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對投保國家、省級重大裝備(首臺套)的臺資企業,按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15%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運用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扣除等政策,鼓勵臺資企業淘汰技術水準落後的用能設備,按照具體成效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稅務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4.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建設高水準研發機構。對新建的國家級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國家製造業創新(産業)中心,給予最高500萬元後補助獎勵。鼓勵臺資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臺資企業在國際研發合作中所發生費用給予20%支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鼓勵臺資企業積極推進各類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平臺)和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對獲評市級、省級、國家級眾創空間的,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全面落實國家科技創新政策,重點落實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發設備進口關稅減免、“四技服務”等優惠政策。全面落實建設無錫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支援政策。(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稅務局、無錫海關,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5.支援臺資企業研發中心建設。加強對臺資研發中心建設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政策輔導,對開展創新基礎能力提升、關鍵核心技術突破更新、智慧化綠色化服務化高端化製造等工程的企業技術中心,符合相關條件的給予支援。對符合條件的臺資研發中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符合條件的臺資研發中心採購國産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依法簡化具備條件的臺資研發中心研發用樣品樣本、試劑等進口手續,為臺資研發中心運營創造便利條件。(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市稅務局、無錫海關,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6.支援臺資企業加強標準化建設。對市區臺資企業主導起草國際、國家、行業(或團體、地方)標準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資助;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委員會和工作組秘書處工作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資助;承擔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委員會和工作組秘書處工作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經費資助;獲得企業標準體系AAAA、AAA級省級以上確認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3萬元、1萬元的資助。(責任單位:市質監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7.鼓勵臺資企業牽頭或參與智慧製造標準制定、承擔國家智慧製造綜合標準化和新模式應用項目、智慧製造試點示範項目,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工業轉型升級資金支援。鼓勵臺資企業建設示範智慧車間、工廠,對獲評省級以上示範智慧車間、智慧工廠分別給予不超過5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8.鼓勵臺資企業申報技術改造、轉型升級等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對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給予資金補助和政策扶持。對列入市重點工業投資計劃和“千企技改”計劃的,按照技術和設備實際投資額予以分檔獎勵,最長連續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鼓勵臺資企業進行智慧化改造,符合相關條件的,給予不超過技術設備投資的8%予以獎勵,對其中採購本地生産的智慧技術裝備部分,按照15%予以獎勵,單個項目的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9.臺資企業或臺灣同胞以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作價出資入股的,科技成果作價金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可申請得到專利質押融資、專利資助和專利保險等政策扶持,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實際支出保費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資金資助;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的50%,一次性給予每個項目不超過30萬元的資金資助。(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0.鼓勵臺資企業在錫設立地區總部和研發、行銷、供應鏈管理、財務和利潤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在錫設立亞太區或全球營運總部,對經市級認定的臺資總部企業,可同等享受市級總部經濟政策。(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1.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來錫發展物流服務業,積極參與無錫物流園區建設。引導臺資企業積極拓展內需市場和國際市場,對採用電子商務等手段創新銷售模式,線上交易額突破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鼓勵有實力的臺資企業立足無錫向外發展,共同參與“一帶一路”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以及中西部、東北等重點地區建設,同等享受無錫在開拓市場、境外投資等方面的相關扶持政策。支援臺灣知名會展企業落戶無錫,支援臺資企業來錫發展會展服務業,按規定享受域內企業同等待遇。支援在錫臺資企業參加各類專業展銷會、訂貨會、博覽會等,對符合條件的,按照參展展位費、特裝費、公共布展費等費用的5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貿促會、市經信委、市文廣新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委臺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2.支援臺資企業在錫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可以在無錫從事相關建築活動。(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環保局、市城管局、市市政和園林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3.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掛牌上市,或通過兼併重組上市,按規定享受本市企業掛牌上市補貼;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無錫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引導臺資企業通過多種形式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跨國(境)的兼併重組和投資合作,符合規定的最高給予5%的並購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發改委、市金融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4.臺資企業與本市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與本市企業適用同等政策。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降低臺資企業用地成本。(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5.對列入市重大項目的臺資項目用地,在計劃指標方面予以重點支援。對於臺資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醫療、教育、文化、養老、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對可以使用劃撥用地的項目,在用地者自願的前提下,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援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臺資企業共同投資建設。(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6.鼓勵臺資企業對現有工業用地追加投資、轉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對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通過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並對符合相關獎勵政策的,按規定享受域內企業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市財政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7.積極支援臺資企業參與無錫鄉村振興戰略,同等適用相關扶持政策。在錫臺資企業農業項目直接用於或服務於農業生産的生産設施、附屬設施用地,符合設施農用地條件的,可以按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管理。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參與無錫特色小鎮、優勢特色農産品開發、鄉村旅遊等方面的鄉村建設項目,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財政補助。利用錫山臺灣農民創業園等涉臺農業合作載體,提升錫臺農業合作水準,吸引臺資農業項目落戶。支援在錫臺資農業企業及島內相關地區農會參加本市組織的農博會等活動。支援在錫臺資農業企業申報省、市農業龍頭企業等,同等享受相關支援政策和優惠措施。支援臺資農業企業和從事農業生産的臺灣同胞個人同等申請農機購置補貼。(責任單位:市農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農機局、市旅遊局、市委臺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8.鼓勵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按規定在無錫投資設立醫療衛生機構,進一步密切兩地醫療衛生人員、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臺資參與“健康無錫”建設。(責任單位:市衛計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9.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參加有關品質獎項的評選,對獲得全國品質標桿、國家技術創新示範、國家工業産品品質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的臺資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無錫市市長品質獎、無錫市品質管理優秀獎的臺資企業,市級相關專項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20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省名牌和馳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給予不超過50萬元、10萬元的獎勵。鼓勵在錫臺資企業參加無錫市名牌産品的申報評選。支援在錫臺資企業參與無錫市龍頭骨幹企業評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分類分檔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經信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20.鼓勵和支援在錫中小微臺資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的技術研發,可申請科技項目研發計劃的支援。發揮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作用,將中小微臺資企業納入中小企業轉貸資金、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的範圍。對全市中小微臺資企業予以融資增信,緩解中小微臺資企業融資難題,並享有同等待遇,幫助中小臺資企業實現高品質發展。(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金融辦、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無錫銀監分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21.積極支援無錫相關徵信機構按照規定與臺灣徵信機構開展合作,研究推動兩地徵信資訊的共用和徵信平臺的互聯互通,為兩地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市委臺辦、市經信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22.加大臺資金融機構的引進力度,鼓勵臺資銀行與無錫同業協作,加大對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授信的扶持力度,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無錫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鼓勵和支援臺灣金融機構在無錫依法依規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發起或參與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支援錫臺兩地投資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聯合設立兩地産業投資基金,推動兩地企業在先進製造業領域互補合作。(責任單位:市金融辦、無錫銀監分局、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23.建立利用臺資工作協調機制,健全部門之間資訊互通和共用機制,協調解決利用臺資重大問題。完善臺資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聯繫服務制度,對臺商反映的突出問題提供“直通車”服務。(責任單位:市委臺辦、市商務局、市發改委、市工商聯,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二、深化人才交流與合作
24.支援在錫工作的臺灣高層次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和省“雙創計劃”,鼓勵臺灣人才申報“太湖人才計劃”及其升級版和升級版2.0、各市(縣)區相關人才計劃,並給予扶持。(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25.拓展“人才貸”“人才投”等人才金融服務産品服務範圍。鼓勵臺灣人才參加“創投無錫”太湖人才科技金融項目路演,對前景較好、品質較高的人才項目,給予創業投資扶持。對入選市級以上人才計劃的臺灣人才,可向有關金融機構申請最高1000萬元的零抵押純信用貸款。(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26.對引進的臺灣高層次人才,提供優質高效的生活服務,妥善幫助解決住房、醫療、子女教育、出入境等方面的問題。完善人才榮譽制度和激勵體系,廣泛宣傳臺灣優秀人才先進事跡。(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旅遊局、市公安局、市衛計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27.鼓勵和支援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優秀臺籍大學畢業生來錫發展,並納入優秀大學生“錫引”工程,吸引更多的優秀大學畢業生來錫創新創業。(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28.鼓勵兩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共同在錫設立兩岸合作研發機構,聯合建設重點實驗室,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展項目合作、聯合攻關、協同創新,聯手培養研發團隊和技術人才,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科技計劃項目支援、創新政策支援。鼓勵臺資企業建立應用型研發機構,省級、國家級企業博士後工作站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科研啟動經費。支援無錫各類研發機構、創新平臺吸納臺灣優秀人才從事研究工作,享受相關政策扶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29.大力吸引臺灣專家、學者、教師來無錫高校、職業院校從事專業學科教學工作。受聘臺灣教師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在錫臺灣教師及其研發團隊申報省、市級教學和科研計劃項目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30.創新錫臺合作辦學模式,拓展錫臺各級各類學校對口交流和校際協作。建立錫臺人才培訓合作機制,鼓勵臺灣高技能人才到企業傳技帶徒,鼓勵臺灣優質職業院校與無錫職業院校、職業教育機構開展交流訪學、合作培訓、技能夏令營等活動,共同合作培訓專業人才。鼓勵臺資企業與無錫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深化産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共同培養企業所需技能人才。鼓勵兩岸職業院校、行業協會、企業單位合作舉辦職業技能競賽,鼓勵和支援在錫的臺資企業和在錫工作的臺灣人才參加“無錫技能精英大賽”等相關職業技能比武和競賽活動,獲獎臺灣技術人員享受競賽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總工會,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31.在錫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臺灣專業技術人員,可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其在境外取得的業績成果,可與在境內取得的業績成果一併提交。對做出突出貢獻的臺灣專業技術人員,可參照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條件,不受職稱、任職年限的限制,直接申報或認定相應的中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國家規定實行執業準入類的專業技術資格,應該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申報國家規定實行考評結合的專業技術資格,應該通過相應考試。(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32.積極協助臺灣同胞在錫報名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能等級評價的,提供服務便利;在職業技能競賽、國家職業標準開發修訂、職業技能等級評價等工作中,吸納臺灣高技能人才作為競賽專家、開發專家或考評專家。(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33.支援錫臺兩地人才服務機構開展雙向人才交流活動,邀請臺灣地區的高層次人才到無錫考察交流,將臺灣人才列入黨委聯繫服務專家範圍。鼓勵和支援兩地學會(協會、促進會),加強互訪交流,共同舉辦高層次學術會議和産業發展高峰論壇。鼓勵和支援錫臺兩地科普機構加強交流活動,鼓勵和支援錫臺兩地開展民間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區域科學技術合作。(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委臺辦、市科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三、促進社會文化融合發展
34.加強錫臺交流基地建設,重點推進國家級、省級、市級對臺交流基地建設,發揮好各級交流基地作用。(責任單位:市委臺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35.鼓勵在錫臺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産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支援在錫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感知中國”“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上海國際藝術節無錫分會場”等品牌活動,參加“中華文化走出去”計劃。支援符合條件的錫臺文化項目申報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資源庫。(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市教育局、市文聯、市委臺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36.鼓勵和支援錫臺兩地加強教育交流合作,大力開展文化、體育及教學交流活動。鼓勵臺灣同胞來錫開展各類研學旅行等交流活動。鼓勵錫臺兩地文化單位、民間文化團體和有關院校開展文化交流活動,共同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以及歷史文獻和文化遺産的保護與研究。積極協助申報交流基金、藝術基金、社科基金(課題)等項目,並享受相關同等政策。積極鼓勵錫臺兩地影視界、出版界開展交流合作,在協助手續辦理、申報審批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務。支援臺灣同胞、創作團隊參與無錫國家數字電影産業園建設。臺灣文藝工作者,符合條件的可加入無錫的文藝類社團。(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市教育局、市委臺辦、市文聯,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37.支援錫臺兩地文化創意産業界在交流互訪、人才培養、展覽展示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支援臺灣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參與無錫文創園區建設營運。鼓勵臺灣文化企業、文化團體參與無錫文博會等活動。鼓勵臺灣同胞參與無錫市文化創意設計大賽等各類文創賽事。在錫註冊的臺資文化企業從事文化設計創意、數字文化、廣告會展、藝術品交易、文化旅遊等文化産業項目,符合條件的可申報無錫市文化産業發展扶持資金。(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
38.鼓勵和支援錫臺兩地旅遊業界加強交流合作,積極參與無錫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建設,持續辦好大覺寺“素博會”等各類旅遊民俗文化活動,增進兩地民間交往、融洽同胞情感。(責任單位:市旅遊局、市委臺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39.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民間團體和協會在社會體育、運動訓練、體育文化、人才培養、體育産業、體育教育、體育科研、體育醫療、體育旅遊、體育傳媒、體育會展等方面與無錫開展深層次合作。鼓勵臺灣同胞來錫參加各類體育賽事。(責任單位:市體育局、市委臺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40.鼓勵和支援錫臺兩地康養産業界加強交流合作,鼓勵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投資開發醫療、康復、養老、休閒、度假的優質康養旅遊産品,積極參與無錫國家康養旅遊示範基地和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創建。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在錫可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養老機構。(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衛計委、市委臺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41.鼓勵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錫設立代表機構。鼓勵臺灣地區的仲裁機構在錫設立聯絡點。鼓勵錫臺民間調解組織合作,為在無錫的企業和個人提供調解服務。(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法制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42.深化錫臺勞工界交流與合作,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參與“蘇臺勞工一家親”活動。推動兩地工匠廣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揚中華工匠精神。在錫工作的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臺灣同胞可以加入工會組織,同等享受工會會員待遇。(責任單位:市總工會、市委臺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43.支援在錫工作的臺灣同胞參評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技術能手、青年崗位能手、青年雙創英才等獎項。積極協助在錫臺灣機構和個人參評“江蘇慈善獎”,事跡突出的可推薦參加“中華慈善獎”評選。協助符合條件的在錫臺灣同胞申報梅花獎、金鷹獎、文華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獎項。(責任單位:市總工會、市民政局、市文廣新局、團市委、市文聯,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44.加強錫臺婦女工作交流,促進兩地基層婦女社團合作。支援在錫創業的臺灣女同胞申請加入女企業家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各項女性創業大賽活動,選派代表列席市婦代會。支援在錫工作的臺灣女同胞參評“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責任單位:市婦聯、市人社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45.鼓勵錫臺人道公益組織開展交流合作,共同促進兩岸同胞福祉。臺灣同胞無償獻血、造血幹細胞捐獻享受與無錫居民同等待遇。支援錫臺紅十字組織在重大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件、兩岸同胞尋親、紅十字通信、兩岸同胞遺骨返鄉、私渡人員遣返鑒證等方面的人道合作。(責任單位:市紅十字會)
46.鼓勵臺灣同胞加入無錫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體育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支援臺灣地區商協會、社團、行業協會等來錫設立辦事機構。(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委臺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47.在錫長期居住的臺灣同胞可以依照規定程式列席、旁聽市及市(縣)區人大、政協會議。(責任單位:市(縣)區臺辦)
四、改善臺胞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環境
48.常住無錫的臺胞子女,凡需在錫接受義務教育的,與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臺灣學生就讀起始年級的,由其購房所在地、長期租住地及臺商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就學。非起始年級轉學原則上按上述辦法辦理。(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49.鼓勵在錫符合條件的高校招收臺灣學生,並逐步增加招生數量。在錫就讀的臺灣學生可同等申報各類獎、助學金,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省臺灣學生獎學金。加強對就讀臺生的學習幫扶和生活照顧,以及就業輔導。在本市中小學就讀的未滿18周歲的臺灣學生,在無錫範圍內刷學生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同等享受乘車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50.鼓勵和支援臺灣學生來錫就業見習,鼓勵國有、民營、臺資企業提供崗位吸引臺灣學生。在見習期間,給予臺灣學生見習補貼,標準不低於無錫市最低工資標準的60%,對見習期滿年度留崗率在50%以上的市級就業見習基地,按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留崗補貼。對承擔就業見習的單位,按實際人數給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工作補貼。就業見習期限不超過6個月。對受邀來錫參加招聘和科研實踐活動的臺灣研究生,給予最高不超過1500元的交通補貼。(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旅遊局、市委臺辦、市工商聯,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51.鼓勵臺灣青年來錫就業創業。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並取得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應屆臺灣大學生來錫就業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可獲得培訓講座、項目申報、交流聯誼、文獻資訊等方面能力提升服務,以及法律、智慧財産權、投融資、財務、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的創新創業服務,也可參加“太湖微講堂”、公益性創新創業服務培訓等。加強在錫臺灣青年企業家與無錫青年企業家的交流,支援在錫臺灣青年企業家加入“無錫青年企業家協會”“無錫青年企業家聯合會”“無錫青年商會”等商會組織,將臺灣青年企業家納入無錫青年企業家基業長青“百千萬工程”、新生代企業家“新動力”計劃,組織開展交流互動、學習研討、跨境培訓等素質提升工程。(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工商聯、團市委、市委臺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52.支援臺灣大學生來錫創業。在錫首次成功創業的,給予6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3年內每年據實給予不高於1萬元的創業租金補貼;帶動就業的,3年內可按每年每新增帶動1人就業給予3000元的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累計不超過30萬元;臺籍大學生在錫首次成功創業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可按規定享受不超過3年的創業社保補貼;可申請額度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並給予全額貼息;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畢業5年內臺籍高校畢業生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根據其實際吸納人數,對該企業的銀行商業貸款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期限不超過2年的標準,按基準利率給予50%貼息;臺籍大學生優秀創業項目可參加每年創業項目無償資助遴選,符合條件的,給予最高30萬元的創業項目無償資助。(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委臺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53.取得大陸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的臺灣學生、取得大陸承認學歷的其他臺灣同胞及符合招聘條件的臺灣學生,可以通過公開招聘應聘到無錫市各級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就業;符合招聘條件的臺灣同胞,可以通過公開招聘到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就業。(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54.協助符合條件的臺灣學生參加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協助取得大陸醫師資格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的臺灣同胞,按照相關規定在無錫醫療機構申請註冊並執業,享受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按照相關規定在錫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重新辦理註冊手續。(責任單位:市衛計委、市人社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55.積極協助在臺灣地區已獲得相應資格的臺灣同胞在錫申請大陸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責任單位:無錫銀監分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56.臺灣同胞可使用臺灣居民居住證在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人才招聘系統註冊登錄,可使用臺胞證在無錫市人力資源市場指定窗口辦理註冊登記,獲得相關求職服務,並可獲得就業指導服務。(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57.在錫工作的臺灣同胞,可按政策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對於臺灣同胞的大陸配偶,如曾在無錫工作並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後因取得臺灣地區戶籍而放棄原當地戶籍的,回無錫再就業時,可將在無錫繳納的前後時段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臺灣同胞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大陸跨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異地轉移接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返回臺灣的,可以按相關規定一次性支取。鼓勵用人單位為臺灣同胞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公積金中心、市委臺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58.在錫常住的臺灣同胞可按居住地規定同等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等住房保障待遇。在無錫市(含江陰、宜興)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兩年以上的臺灣同胞,可以在無錫購買一套用於自用、自住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首付比例、貸款申請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臺灣同胞,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公積金中心、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市委臺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59.臺灣同胞可使用臺灣居民居住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業務。為臺灣同胞提供車駕管業務集中辦理綠色通道服務,配合臺協會在臺灣同胞投資、就業集中區域,設置車駕管業務辦理窗口。購買新能源車的,持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及一年以上在錫社保繳納證明可以享受購車補貼。(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委臺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60.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在錫參與扶貧、支教、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支援在錫長期居住的臺灣同胞參與無錫的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鼓勵臺灣同胞參與社區志願服務隊。在錫居住的臺灣同胞,納入社區工作站公共服務代理代辦項目服務對象,享有與社區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61.在錫的臺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本市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參加本市職工醫保的臺灣同胞,其隨同居住生活的18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可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錫常住的臺灣同胞子女享有與本市居民同等的預防接種服務,由居住地接種單位建立預防接種卡,免費為其接種免疫規劃疫苗。將臺灣同胞納入全市三級醫院門診(掛號收費處、檢驗、檢查、藥房)綠色窗口服務對象,為臺灣同胞就醫提供便利。(責任單位:市衛計委、市人社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62.臺灣同胞在錫亡故的,可享受惠民殯葬系列政策,留有孤兒的,可以由市社會福利中心予以收養。給予突遭變故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臨時救助。(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63.在錫常住的臺灣同胞可持有效證件在相關網點辦理無錫市園林電子一卡通,獲得前往指定景點一整年不限次數的入園遊覽服務。臺灣適齡兒童和老人來錫遊覽,憑臺胞證享受無錫市民同等待遇。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各類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烈士陵園等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對臺灣大中小學生集體參觀給予免費。(責任單位:市旅遊局、市文廣新局、市民政局、市文旅集團、市委臺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64.臺灣同胞來錫可持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登記住宿本市合法經營的賓館、飯店、酒店、旅館、民宿等住宿經營實體。在錫常住的臺灣同胞可辦理市民卡,享受與無錫市民同等待遇。臺灣同胞持市民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無錫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類優惠。在碩放機場建立便捷的錫臺空直航運輸體系,設立臺胞口岸辦證窗口,24小時保障臺灣同胞出入境口岸辦證。(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委臺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65.持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老年臺灣同胞(年滿60周歲及以上)可到指定地點登記辦理老年人優待證,可在公交公司指定的地點辦理老年人公交卡(老齡卡、特殊卡),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遊覽政府主辦的公園、旅遊景點和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等方面享受同無錫市老年人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旅遊局、市文廣新局、市文旅集團、市委臺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66.發揮好各級臺灣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臺商保障法律顧問團等平臺作用,為臺灣同胞提供法律諮詢和援助服務。向臺灣同胞提供服務的統一對外窗口,運用微信公眾號和熱線電話(0510-81821139)及時為臺灣同胞提供政策諮詢和服務幫助,同時通過各市(縣)區級服務窗口為臺灣同胞提供各類幫助。(責任單位:市(縣)區臺辦)
本實施意見涉及的扶持政策隨現代産業和太湖人才計劃的政策調整而調整。本實施意見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商市臺辦承擔。江陰、宜興參照本實施意見實施。本實施意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