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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條在四川】四川發佈“川臺70條” 促臺胞共用發展機遇

2018-09-05 08:27: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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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9月3日,四川省發佈實施《關於促進川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川臺70條”),聚焦“同等待遇”,體現“四川特色”,擴大深化川臺經貿合作和人文交流。“川臺70條”分兩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擴大川臺經貿合作,積極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給予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有31條;第二部分是“推進川臺人文交流,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川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有39條。

  “川臺70條”緊扣《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31條措施”),充分結合四川實際,以同等待遇、廣泛受益、共用機遇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推動“先行先試”,既體現指導性、政策性,又注重實效性、可操作性。

  據悉,近年來,隨著川臺各領域交流合作不斷深化,四川在服務台企、臺商、臺胞的同時,也為臺灣青年來川就學、實習、就業、創新、創業搭建良好平臺,讓越來越多臺灣同胞充分感受到四川宜人宜居宜業。截至2018年8月,全省累計登記註冊臺資企業2060家,項目投資總額超過188億美元,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222家。在川臺資企業已形成電子資訊、食品飲料、建築建材、百貨商貿4個優勢産業集群,金融、旅遊、文創等現代服務業和有機生態觀光等現代農業合作呈快速發展態勢。建有“海峽兩岸産業合作區”、“成都海峽兩岸科技産業開發園”、兩個臺灣農民創業園、兩個“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就業基地”等多個國家級涉臺産業園區或基地,為臺商在西部聚集發展、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提供了廣闊平臺。

關於促進川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臺工作重要論述,落實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積極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加快給予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經商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委農工委、省經濟和資訊化委、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商務廳、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旅遊發展委、省稅務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金融工作局、省智慧財産權局、省投資促進局、成都海關、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四川證監局、四川保監局、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結合四川實際,制訂若干措施如下。

  一、擴大川臺經貿合作,積極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給予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

  (一)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四川行動計劃”,適用與本地企業同等政策。支援臺資企業在川投資電子資訊、裝備製造、食品飲料、先進材料、能源化工等支柱産業和數字經濟,支援臺資企業在川設立區域總部、研發設計中心、運營和物流中心,相應享受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援政策。

  (二)臺資企業和臺胞來川投資興業,享受省政府《關於擴大開放促進投資若干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川府發〔2017〕36號)中擴大開放領域、強化招商引資政策支援、促進投資便利化等方面的支援政策。支援臺資企業創新升級轉型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在川臺資企業技術改造類項目,與本地企業同等適用相應支援政策。加強臺資企業生産要素保障,對符合條件的在川臺資企業納入全省直購電、豐水期富餘電量等政策實施範圍。

  (三)支援臺資企業在四川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合資、合作形式投資四川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

  (四)臺資企業可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支援臺資企業參與四川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向“海峽兩岸産業合作區”以及國家級、省級涉臺園區(基地)集中集聚發展。大力推進環保産業合作示範基地建設。

  (六)支援臺灣地區貨物經中歐班列、“瀘州-武漢-臺灣”江海聯運及“廈蓉歐”運輸進出口,為臺資企業和臺灣地區商品進出口提供通關便利。

  (七)加強稅收政策宣傳和納稅服務,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設在四川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切實落實西部大開發、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稅額抵免。落實臺資企業從大陸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符合條件的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臺資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按法定程式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八)臺資企業來川投資或擴大投資與本地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産業規劃的前提下,按照“保落地、保開工、保當期”及輕重緩急原則,積極保障臺資企業合理用地需求。臺資企業用地涉及土地徵收的,對項目用地,提前介入,主動服務,優化、規範報批程式和材料,開闢綠色通道,提高審批效率。

  (九)支援臺資企業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省重點項目名單。對納入省級重點推進項目名單的項目,所需用地計劃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其他省重點項目用地由項目所在地政府負責保障。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投資強度大、用地節約且對全省穩增長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臺資投資産業項目,按照一事一議予以保障。在國家用地計劃下達前,各市(州)、擴權強縣試點縣(市)可按不超過上一年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50%預安排報徵使用,保障各類項目及時落實。

  (十)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鼓勵根據産業政策和項目類別採取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和彈性年期出讓等供應措施。對臺資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項目,可使用劃撥土地的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方式供應土地。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十一)做好臺資農業項目用地服務。開展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時,要儘量將涉臺農業園區(基地)用地佈局納入各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臺資企業經營的農業産業化項目配套設施用地,可使用現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按照《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及相關政策規定匹配建設用地。投資種養業需佔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經批准可採取轉包、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對符合産業導向、技術含量高、産業帶動性強的龍頭型、出口型、技術先進型及總投資較大的企業,其用地指標由市、縣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

  (十二)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積極參與鄉村振興戰略。臺資企業和臺胞來川發展現代農業,同等享受農業補貼,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改革政策,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和臺胞從事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支援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和臺胞從事的農業産業化經營項目給予貸款擔保。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對直接從事農業生産的臺資企業和臺胞,購置補貼範圍內的先進農業機械,按規定給予農業機械購置補貼。

  (十三)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將臺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保障範圍,優化理賠程式。鼓勵商業性保險機構積極開發適合臺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的農業保險新品種,支援各地將臺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納入地方特色農業保險範圍。臺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與本省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同等享受各種涉農保險優惠政策。

  (十四)加強信貸政策支援。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臺資企業信貸支援力度,開發適合臺資企業的金融産品和服務,積極為臺資企業搭建政銀企融資對接活動平臺。鼓勵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加大對臺資企業的信貸支援力度,鼓勵農業投資公司對臺資農業企業給予資金支援。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為生産性臺資農業企業提供融資和擔保的機構,按相關規定給予定向業務補貼,幫助解決臺資農業企業的貸款問題。

  (十五)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通過入股、合作等形式依法按照相關規定投資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鼓勵臺資企業和臺胞創辦農業企業、家庭農場。在川臺資農業企業在評定各級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示範家庭農場,申報中央、省、市(州)各級農業項目,獲得財政貼息貼費及獎補等方面與大陸農業新型經營主體享有同等權利。

  (十六)支援臺胞按照相關規定申辦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種養殖業、農産品倉儲業和農業科技仲介服務等,與大陸居民同等享受各項優惠政策。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以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新專利入股龍頭企業。鼓勵臺資企業和臺胞積極申報創業孵化園種子項目,各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援。

  (十七)支援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投資興建農業園區,繼續設立“川臺農業合作示範基地”,加大臺灣農民創業園基礎設施配套、産業發展等政策支援。在國家級、省級農業園區投資興業的臺資企業和臺胞均與本地企業和居民同等享受各項優惠政策。

  (十八)支援開展品牌創建。鼓勵臺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開展“三品一標”認證申報和各類品質體系建立、品牌創建活動。對首次獲得國家和四川省名牌産品、有機食品、綠色食品認證的臺資企業和臺胞,按照相關規定同等給予獎勵。對臺資新型經營主體投資符合我省現代農業發展規劃的農業項目,與大陸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同等對待,按規定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十九)對臺資企業和臺胞放開農業社會化服務領域市場準入,減少農業生産性服務業重點領域前置審批和資質認定項目,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或事後備案登記。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創辦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研發中心、農技培訓學校、農業生産服務公司,鼓勵本地臺資優質涉農企業入股村鎮銀行、農業融資擔保公司、現代農業發展投資公司等農業社會化服務機構,依法享有與大陸企業同等權利和各項優惠政策。

[責任編輯:劉雅楠]